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印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通知,稱將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這一辦法將自3月1日起實施。
所謂社區矯正,就是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執行刑罰,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意在矯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主要針對假釋、監(所)外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等罪犯進行針對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中國此前并沒有全國性的有關社區矯治的法律規范,只有一些地方性的規范。此次《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出臺,是對去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關內容的細化,也與近幾年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脈相承。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宣告緩刑的罪犯,或者假釋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據《法制日報》報道,2009年中國的社區矯正全面鋪開。截至2011年12月,中國28個省(區、市)設立了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7萬人,志愿者44.3萬人,共建立469個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中途之家),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88.2萬人。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率為0.2%,始終控制在較低水平。
矯治期間行為受約束
《辦法》對社區矯治人員的行為規范有明顯規定。如,社區矯正人員要在規定時間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活動不少于八小時;有勞動能力者每月參加不少于八小時的社區服務;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或變更所居住的市、縣(旗);保外就醫的,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等等。
而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將面臨可能被撤銷緩刑和假釋的后果:嚴重違反法院禁止令;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等行為。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一旦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將會被重新收監。此外,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或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以及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等,也將被重新收監。
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治,《辦法》做了很詳細的規定。為便于其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對其身份和矯正檔案保密,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等。
《辦法》特別強調,要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協調有關部門在就學、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
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即適用于該條款。
此外,《辦法》對社區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刑、社區矯正期滿解除社區矯正等方面也做了規定。
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
除了上述規定,《辦法》還有一部分內容涉及社區矯正中相關單位的權力和義務。
其中,法院確定社區矯正對象,檢察院負責監督各執法環節,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由公安機關處理。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成員由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等相關人員組成。若社區矯正人員為女性,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工作檔案,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也要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遇有特殊情況,司法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
《辦法》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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