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 >> 原業務研究會 >> 港澳臺業務研究委員會 >> 專業論文

港臺人在大陸重婚現象剖析

    日期:2012-10-09     作者:海華永泰所嚴嫣

(本論文由上海律協港澳臺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對港臺人在內地重婚現象的關注,起源于一次法律事實調查——黃女士,臺灣人,懷疑長年在滬經商的丈夫有外遇,甚至懷疑丈夫已在上海再次結婚。
      帶著她的疑慮,我們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最終從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一些關鍵信息。黃女士的丈夫,確實是在未結束臺灣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某位上海籍女士辦理了涉外婚姻登記,涉嫌了重婚。黃女士接獲消息,證實了自己猜測的同時,悲憤異常,反復地追問著,“能不能告他重婚……”面對她的這個問題,我們確實難以準確、清晰地回答。事實俱在,嚴格地從法律上講,黃女士的丈夫確實涉嫌了重婚,但是事實上,真的可以追究嗎?一是情感上,黃女士真的要追究嗎?二是實際操作上,有多少類似案件,由于取證和法域沖突的問題,確實難以追究。
      黃女士最終并沒有真的追究丈夫的重婚罪行,面對一個艱難的法律課題,她最終選擇了隱忍。
同樣作為女性,我們可以理解,但作為法律人,我們有一些不安。帶著這些不安,我們開始了對這個問題的關注,而呈現在面前越來越多的案例和現實狀況,確實令人震驚。
一、現狀
      目前部分港澳臺人在大陸地區的重婚問題,可以用“猖獗”來形容了。2005年11月16日,福建仙游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臺灣男子宋嘉裕同時與福建的三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的重婚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宋嘉裕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宣判,香港人王正權在香港婚姻注冊處以發假誓取得未婚證明,與舒某某在湖北省襄樊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犯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判決香港的房產歸53歲的妻子姚愛萍居住,賠償精神損失。
      有一本名為《苦婚——60天隱性采訪實錄》的書,它就是“深圳二奶村”的調查實錄。自20世紀80年代中葉開始,一批來往于香港與內地的香港商人、白領及貨柜車司機,開始在深圳等地包養“二奶”。隨著這個“風流軍團”的擴大,一些位于羅湖文錦渡口岸附近的花園住宅,因“二奶”相對集中而聞名。90年代中葉,隨著深圳中心區的西移,福田區成為少部分港人“金屋藏嬌”的首選地。沿深圳河北岸,鄰近中國最大的內陸口岸皇崗口岸附近的眾多村落,因便利出入境貨柜車司機的歇腳和進出,日漸成為香港貨柜車司機包二奶的首選之地。對那些二奶租住較多的村子,人們習慣上稱為“二奶村”。海灣村中包二奶的男人,80%是貨柜車司機,百分之百的港人。文中介紹,深港兩地,由大老婆與二奶構成的糾紛或“重婚罪”官司,此起彼伏。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透露,2002年全年審結因包二奶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多達42000件,有47人因涉及包二奶行為構成重婚罪被處罰……
      2007年廣東省公安廳聯合港澳警方,首次大規模開展嚴厲打擊利用虛假婚姻關系申請赴港澳地區定居或探親、騙取出入境證件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打擊行動,瓦解了一批跨境人蛇集團。犯罪分子利用香港和大陸婚姻登記制度的差異、漏洞,大肆制造假結婚。而港澳已婚人到內地假結婚牟利,儼然也成為了重婚泛濫的重要因素。港澳居民結婚早已實現電腦聯網,婚姻管理部門對居民是否在香港注冊結婚了如指掌,沒結婚的也可以在香港任何一間婚姻注冊處,隨時隨意申請取得一張或多張無結婚記錄證明書,澳門也大體如此。但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還沒全部實現聯網,一些別有用心的未婚港澳居民,在犯罪團伙的操縱下,持合法證件回內地多個地方重婚。甚至,也有一些已婚的港澳居民,在內地重婚,在申請內地配偶赴港時被查獲。
      如果說,包養情人還可以勉強歸為道德上的問題,那么那些借用港澳臺身份,堂而皇之地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假結婚或者“一夫多妻”,可以明確地界定為明知故犯的重婚……他們緣何如此猖狂呢?這背后又有怎樣的社會心理和法律差異的背景和因素呢?
二、成因
(一)社會心理因素
      婚外戀的社會阻力在變小,社會動力在變大。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活動越來越遠離家庭的范圍,越來越脫離家庭關系的影響,婚姻或家庭的解體對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親朋好友的利益的影響越來越小,對于社會生產力的破壞作用也越來越小,人們對婚外戀越來越表現出寬容和諒解,從而降低了婚外戀的社會阻力。此外,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民主與自由意識得到加強,個人隱私權越來越得到尊重,個人的交往自由和通訊自由越來越得到保障,從而進一步降低了婚外戀的社會阻力。由于男女關系、婚姻關系受到各種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的影響和制約,因此開放的社會關系必然會對男女關系、婚姻關系的開放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改革開放之前的中國大陸,幾乎沒有個人的獨立存在,極其缺乏以獨立個人為單位的人際交往和交換。個人的一切值得尋求與珍惜的東西,都必須放在一個確定的、肯定的和穩定的“關系實體”中,人們才會覺得安全、保險和放心。在性關系方面,中國人一直是以婚姻為本,以家庭為本,所以即使找別的女人,只要有條件,也盡量把那個女人弄得更像老婆,雙方的關系才可靠,古代的納妾制度,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這個。這種“納妾的潛意識”在目前中國的男性中尤其是港臺地區依然比較普遍。
      2009年6月28日,香港前保良局總理林依麗在港發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反“包二奶”大游行。林依麗這樣呼吁,“作為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是一個可以合法包二奶的社會——應該讓全世界都知道,這就是香港特色。”林依麗談道,港人包二奶的普遍和公開程度,在華人地區可算首屈一指,從80年代開始,“全民”包二奶的風氣一直傷害香港女性至深。在此問題上,香港的另一個例外是,包二奶并不是少數有錢人的特權,而是包括普通工薪族,甚至收入低微的泥水工、貨柜車司機等都全民參與的一種生活方式。管中窺豹,可見香港民眾對婚外兩性關系的認同度較高。
而在臺灣方面,這種認同度也是相當可觀的,臺灣地區多位影視藝人被爆有重婚嫌疑,61歲的雷洪道歉表示,老婆多并不是光榮的事,但遇到了,就要負責任,畢竟都結下這個緣了,娶四個老婆,可說是“奉子之命”,對方有了愛的結晶,他以負責的態度面對。王永慶繼承糾紛引發的“王永慶重婚”,三“太太”委托律師聲明:“過往社會認知及價值觀多見一夫多妻,當時的法令更有相關規定承認,由此可知,法令是隨著社會變遷,配合當時環境風俗所制定社會普遍接受的規范;既如此,就不能以現今社會認知標準來審視當時夫妻關系,而否決當時一夫多妻的情況以及妻子一生為丈夫和家庭奉獻的地位。就事實論,王永慶三位配偶亦獲當時家族及親朋好友承認;社會各界人士均以‘夫人’相稱,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再加以當時法令所承認,實不容以現今觀點加以否認、扭曲事實。”臺灣談話性節目“名嘴”粘嫦鈺在節目中自爆,前夫重婚生子,她到小三家理論、掌摑,上演“真實版犀利人妻”,輿論并未一片嘩然。臺灣地區的婚外戀及對重婚行為的接納程度,可見一斑了。
      相對而言,大陸的婚戀觀念較為理性,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曾經做過科學調查,結果顯示:有89%的人不支持婚外戀,其中有30%的人是絕對反對的,這從一個側面可以反映出大陸社會輿論對婚外戀的整體態度。
從這些角度,我們似乎略微能夠解釋,來陸港臺人重婚頻發的社會原因了。除去觀念的因素,港臺人來陸從商,往往形單影只,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有需要,婚外戀容易發生;來陸從商往往與外界社交、應酬較多,而社交頻率高的人群,也相對容易發生婚外戀;另來陸的港臺人,往往占足經濟優勢,可以通過經濟報償的方式來滿足內地一些伴侶的物質要求等等。
   (二)法律差異因素
      大陸與港臺鑒于歷史因素,早已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制度,大陸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香港則繼續沿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并以《香港基本法》為指導;臺灣地區一直沿用國民黨在舊中國統治時期以“六法全書”為根基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統。三者之間對“重婚”等婚姻法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關于婚姻關系問題,中國內地采取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據此,自然人是否構成重婚,須確定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現存的婚姻關系,或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即其鄰居、親友等認為他們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稱。
      香港地區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5條重婚:“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于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臺灣地區對于婚姻制度,也采取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臺灣地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臺灣地區《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此規定者,其結婚無效;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臺灣地區刑法中,至今還保留著通奸罪的罪名。該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1)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惟本罪須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后宥恕,則不得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于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于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本罪對于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2)通奸者與相奸者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于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于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3)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并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還需一提的是,在2001年,臺灣地區“行政院”針對臺灣離婚條件過于嚴苛,怨偶無法離婚所衍生的社會問題,通過修訂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的同時,增加了“例外重婚有效”的規定。這種說法雖然保障了“善意的第三者”,使例外的重婚變成合法,但似乎顛覆了一夫一妻制。
      三地的婚姻法律規定中,無一例外的禁止了重婚,而大陸可以說是規定比較嚴格的,基于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概念,重婚罪的構成范圍略大于港臺。細讀港臺兩地的重婚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雖然香港將重婚罪列入制定法的公訴重罪之中,但實際認定重婚其實是有困難的,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刑事審訊程序,對于重婚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被控重婚的可能性又幾乎為零,因為香港人的重婚行為幾乎都是在港外地區發生。那么,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人在香港結婚時,仍然在外維持另一段有效婚姻,法庭才會信納而定罪,就算被告人坦白承認仍然在內地維持一段有效婚姻,成功檢控的機會亦不高。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證據條例(也即普通法的原則),例如舉證存有其在內地所登記的一紙結婚證明書,只屬于“傳聞”的證據,不能作準。除非內地負責保管有關結婚紀錄冊的官員親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關婚姻的記錄和作證,法庭才會信納。可以想象,目前的機制下,要安排內地官員到港作證,可比登天還難,這是難以克服的檢控困難的現象。
      而在臺灣地區就更為復雜,由于臺灣地區民法關于結婚的規定與大陸婚姻法不完全相同,特別是由于雙方對對方的法律互不承認,導致了對涉臺婚姻中重婚認定的困難。 如果大陸公民在1949年之前結婚,后一方到了臺灣又重新結婚,這種情況在臺灣被當然認為是重婚。但如果是大陸公民在1949年后依大陸婚姻法結婚,而后又到了臺灣再結婚,是否溝成重婚?是否要承擔重婚的責任?在臺灣方面,首先要解決是否承認大陸公民在大陸依大陸婚姻法所規定的方式結婚的效力。這是決定后一個結婚行為是否為重婚的先決條件;在大陸方面,如果該重婚的大陸公民回到大陸,是否應受重婚罪的處罰,也要先視是否承認在臺灣依臺灣地區民法規定進行的結婚行為,即該大陸公民依臺灣地區法律進行的結婚行為是否為大陸刑法上所稱的“結婚”而定……這是法律上的承認問題,即便是暫時忽略不計,我們也面臨著臺灣規定的“例外重婚有效”,面臨著“相奸罪六月之內告訴”、舉證難等等的困惑。
      即便在大陸,要追究港臺人的重婚犯罪,也有很多實際的困難,如結婚要件不同、區際法律沖突、舉證困難等等尚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的結婚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是舉行公開儀式,有兩人以上之證人在場,婚姻才有效,婚姻登記并不是婚姻的有效要件。很多臺商在結婚后并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所以其所持有的戶口上還顯示是未婚,這就為他們到大陸重婚提供了有利條件,也給我們依據內地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了一定的困擾。據此,可以看到的港臺在大陸重婚案件判例,實際狀況中的鳳毛麟角,有太多的個案無法追究、難以追究。
三、建議
      我們知道,一個社會現象的背后,一定有巨大的社會心理因素,也必然有不健全的法律,而我們能做的是嘗試著解讀它們,以期解開其中的頑節。我們建議,從認知上,大家對婚姻及兩性關系,應當有一個正確和理性的認識,關注婚姻的本質和意義,放下所謂的光環和虛榮,體會兩性關系中一種平等的快感。我們不可能一蹴而就杜絕重婚現象,但惟有試著去理解和正視婚姻觀念,才有可能趨向更美好的方向。
      在法律上,我們建議,既陸港臺通婚頻繁,就應公開、共享有關婚姻資料,便于幾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查詢,以便防止重婚、假結婚現象的出現。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有關婚姻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陸港臺居民通婚條例,這樣有利于制止陸港臺通婚中出現的不良現象。也可以建議香港、臺灣方面對婚姻法律進行修改補充,便于操作,比如對香港政府婚姻注冊處出具的無結婚記錄證明書問題,杜絕當事人隨時、隨意獲取多張無結婚記錄證明書。臺灣方面,建議大陸的海協會與臺灣的海基會進一步加大合作范圍,加大兩岸的公證力度,由海基會對臺灣同胞的婚姻狀況進行實質驗證,以有效保護兩岸婚姻當事人中大陸一方的權益。
      隨著大陸法制發展和日趨進步,對港臺人在大陸重婚行為包容的可能性必然日趨降低。這里必須要提醒在大陸的港臺同胞,切勿盲目小覷大陸對重婚行為的認定,失足試法。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