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幼兒園及中小學內性侵事件多發的現象,如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學習成長環境?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婦聯兼職副主席黃綺認為,教職員工入職品行查詢確實非常必要和緊迫,尤其是針對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查詢。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下稱 《意見》)。意見第五條規定,“學校新招錄教師、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第六條規定了篩查的責任部門是教育行政部門。針對如何篩查,意見第七條明確規定“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臺,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對接,實現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服務。”意見明確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擬聘人員授權后,可以對其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
然而,黃綺發現,雖然規定已發布一年多,但全國層面尚未建立可供查詢的共享平臺。
黃綺表示,“學校作為應當查詢的責任人卻苦于找不到查詢平臺,只能要求入職人員主動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在實踐中,有些性侵違法行為未必構成犯罪行為,如猥褻婦女這種行為的施害者一般只接受了行政處罰。因此,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可能曾有過性侵違法行為。
如何讓已經出臺一年多的《意見》要求落到實處,黃綺提出了四點建議:
第一,教育部應盡快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臺,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查詢。
第二,公安部主動對接教育部的統一查詢平臺,共享與提供被查詢人性侵違法犯罪相關的信息。
黃琦強調,“事實上,違法犯罪信息在公安部的信息平臺是有記載的,所以教育部建立了統一查詢平臺后,平臺中的查詢內容還要依靠公安部的平臺信息,《意見》明確了教育部的平臺需要與公安部的平臺相對接。公安部的平臺信息越完整,則教育行政部門的準入查詢會越準確,才能真正達到查詢的目的。”
第三,教育部應發文督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擬聘教職員工必須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查詢,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教育行政單位應在得到被查詢人授權情況下進行查詢,并對查詢的個人信息無論最終是否錄用都要加以用途限制,以防導致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侵權情形發生。
編輯:潘晟 責任編輯: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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