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確規定 實習律師不得單獨承辦業務
日期:2007-03-12
作者:海口晚報
閱讀:6,365次
剛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市民小符發現,雖然他上周從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拿到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并不能從現在開始單獨承辦律師業務。日前,由全國律師協會出臺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在實習期內,不得以個人名義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11日,
海南省司法廳律公處鄭學海處長表示,海南省去年就已經出臺了相關辦法,且具有強制性。海南省《辦法》中同樣規定,想要從事律師職業,必須首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之后還必須要在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一年實習、試用律師在實習試用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單獨承辦法律事務,不得印制表明律師身份的名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