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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18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及其糾紛的解決做了詳細的規定。對于涉及進口的技術合同,外商在向國內企業作技術轉移時,除應遵守合同法和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外,還受國務院2001年底修訂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范。
一般來說,外商和國內企業簽訂技術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比較關心且容易產生糾紛或在履行時出現風險的內容多集中在“權利(技術秘密)保證”、“侵權和侵權責任承擔”、“限制性條款(包括改進技術的歸屬和無償提供)”等條款中。該類條款涉及權利(技術)的歸屬,且其實施存在受到第三方權利限制的可能,所以需要雙方當事人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明確的約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技術合同中包含了技術開發合同,專利權、申請專利的權利、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技術秘密實施許可合同以及技術服務合同等多種類型。為便于討論,本文僅就涉及進口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幾點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權利(技術秘密)保證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349條的規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在許可他人實施其提供的專利或技術秘密時,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對于涉及進口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需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有權轉讓、許可者。
根據上述規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一般可加入類似“許可人保證其是專利(和/或技術秘密)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權轉讓、許可者)并且有權向被許可人授予相關許可。”的規定,作為權利(技術秘密)保證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諸如:技術成果的共同所有人未經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同意或追認即許可被許可人獨占或排他地實施技術成果的情形;上一技術合同的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轉許可的情形;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情形等,按照合同法總則和合同法第329條等規定,屬于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合同法第349條除規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之外,還規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該條款的后半部分規范的是合同履行行為,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提供的技術未能達到約定的目標的,屬于合同違約而非權利(技術秘密)保證條款規范的范圍。許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為避免非因提供的技術本身存在缺陷而被追究該違約責任,會在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要求被許可人具備和許可人同等的,可充分保障技術實施的軟硬件條件,以作為許可人保證其所提供的技術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目標之前提。
此外,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該規定雖不屬于權利保證條款的范圍,但被許可人可要求許可人承擔相應義務以保障預期利益不受損失。
侵權和侵權責任承擔條款
合同法第329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這里的“技術成果”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的技術合同無效。其中,“侵犯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是指由對該技術成果不享有轉讓權的當事人(包括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的,技術成果的共同所有人未經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同意或追認即許可被許可人獨占或排他地實施技術成果的情形)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簽訂的技術合同。對于由對技術成果A享有轉讓權的當事人簽訂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侵犯他人技術成果B的情形,一般不屬于上述規定規范的對象。
一部分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在權利(技術秘密)保證條款中要求許可人保證其是專利或技術秘密的合法所有人的同時,又基于合同法上述第329條的規定,要求許可人保證實施該技術不會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顯然不屬于合同法第329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即使是經實審的發明專利權,在授權后也存在部分或全部權利要求被無效的情形。如果許可人提供的是未公開的技術秘密,作為被許可人,其在被許可時就應當預見到該技術秘密存在被第三人申請專利從而被訴侵權的可能。所以,基于權利(技術秘密)A簽訂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被訴侵犯權利B的,一般不宜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但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為確保自身的利益,可以考慮在合同中加入諸如以下內容的條款。
“如被許可人因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被第三人訴稱侵犯其知識產權,且因第三人的該侵權主張導致被許可人不能繼續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的,則被許可人有權要求許可人:
為被許可人獲得繼續實施(使用)的權利。和/或對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部分進行補正,使其不再侵權。和/或以不侵權技術替代侵權技術。和/或撤除侵權部分并相應減少許可費。
如上述措施不足以彌補被許可人所受損失,或不能達成本合同約定的目的的,被許可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許可人賠償損失。”
有關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造成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的問題,合同法第353條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4條第3款分別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另據合同法第355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技術進口合同應適用《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即對于涉及進口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法定的責任主體為許可人。且當事人不能基于合同法第353條的規定另行約定。
為避免承擔過重的侵權責任特別是賠償責任,絕大部分許可人通過在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設置諸如以下內容的條款,對自己的責任范圍作了限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需按照合同的約定及合同附件中的技術標準嚴格地使用許可人提供的技術。對于因被許可人對技術進行變更、改進等非基于許可人的歸責事由而被訴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被許可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被許可人發現實施本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立即通知許可人”;“被許可人發現實施本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未及時通知許可人或未按照許可人的指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由此導致損失擴大的,該損失的擴大部分由被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被訴侵權的,其所受損失經客觀認定后,由許可人以已支付許可費的累積額為上限向被許可人賠償損失”。
限制性條款(包括改進技術的歸屬和無償提供)
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在交易中通常占據優勢地位。為防止許可人濫用其知識產權,限制被許可人自由競爭,合同法第329條和第343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無效”。“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基于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對屬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應作為無效事由的情形作了列舉。其中包括限制技術改進、要求無償轉讓或不對等提供改進技術;限制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搭售限購;禁止對技術的有效性提出異議等6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對上述6種情形進行列舉時規定,部分限制性條款如非“明顯不合理”、“不合理”、“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則應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構成無效事由。
我國合同法將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這三種類型。除普通實施許可之外,專利或技術秘密的所有人按規定僅能許可一個受讓人在某一區域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或技術秘密。在某一區域已存有“獨占或排他實施許可”的情形下,“限制被許可人不能出口至該區域或在該區域銷售”的條款,應認為屬于合理的限制而不成為合同的無效事由。
此外,合同法第349條規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如前所述,許多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在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要求被許可人具備和許可人同等的,可充分保障技術實施的軟硬件條件,以作為許可人確保其所提供的技術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目標之前提。具體來說,某些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會設置要求被許可人同時引進(或指定購買)某種合乎技術標準的原材料及輔助部件等的搭售限購條款。對于該類條款,一般來說只要是“合理的”、“屬于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則按照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同樣不成為合同無效事由。
在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技術進行改進,從而獲得新的技術成果的情形并不少見。有關改進技術的權利歸屬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35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對于涉及進口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按照上述規定,涉及進口的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不得要求分享改進方技術成果的所有權。
相對于權利歸屬的強制性規定,改進技術的提供,即使是無償提供,如下所示只要提供和實施條款是“互惠的”、“對等的”,即不構成無效事由。“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當事人雙方對許可的專利(技術秘密)做出了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授予對方免費使用該項改進的普通實施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提供的專利或技術秘密進行改進,改進技術結合原技術更有利于產品生產的,合同當事人可轉而簽訂交叉許可合同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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