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上午,雨花法院刑庭書面答復了趙某申請對已羈押的被告人黎某取保候審的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被告人黎某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為由,對趙某的取保候審申請不予同意。
雨花法院在審理被告人黎某、廖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被告人黎某的辯護律師趙某于5月29日向法院書面申請對被告人黎某取保候審。雨花法院在收到趙某書面申請后的第二日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決定,并書面答復趙某,依法保障了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執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