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陳菲、董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飼料質量安全面臨更高要求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現行條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來,對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的日益增強,特別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完善,著重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及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進一步完善生產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制度,解決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守質量安全規范的問題;三是進一步規范飼料的使用,解決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在養殖過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質的問題;四是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管理部門不履責 直接責任人有望追刑責 問:在完善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責任機制,對于保證飼料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在現行條例規定的飼料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條例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是完善了飼料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對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預警信息;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指導養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 三是增加了飼料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農業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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