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用工難”的難題,全國人大代表劉慶峰建議,國家應立法限制企業員工隨意跳槽,以使企業培養新員工所花的時間、代價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前兩天,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提出“闖紅燈應列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均引起熱烈討論。
很明顯,立法限制企業員工跳槽,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每個人都有選擇和離開工作環境的權力,而且員工“炒”或“被炒”是一種雙向選擇,也是人力市場的正常現象。而“闖紅燈入罪”顯然不現實。在《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闖紅燈,逆行、壓線等都將被懲處。再入罪,法理不足,也無可行性。
但是,人們還是習慣于“有問題,就立法”,這已是很多人的思維模式,也成為很多地方的行政模式。鄭州曾立法規定公交車上必須讓座,江蘇曾立法規定書面家庭作業不得超過一小時,某市曾規定婚喪喜慶酒宴桌數的上限、另有某地規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事實是,這些法規既沒有付諸現實,也無法付諸現實,成為表達善意的一紙空文。問題沒有解決,反而攤薄了法律的嚴肅性。
應當說,在社會調控中,法律并不是惟一手段,道德、倫理、宗教等都有自己的作用。以法律和道德為例,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在很多事情上,二者都不可能互換。英國在1957年公布的《沃爾夫登委員會報告》就聲稱:法律必須給私人道德與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為它們與法律無涉。比如規定公交車上要讓座,不如倡導人們幫扶老弱病殘;再比如立法限制跳槽,就遠不如企業打出人本牌,留住員工。
即便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刑法也只是最后一道防線,以闖紅燈為例,有其他調控手段的,盡量不要動用法律手段;有其他法律手段的,盡量不要動用刑法手段。如果對于一種不良的行為,動不動就提出應當“入罪”,這是一種“法律條文依賴癥”。
事實上,我國目前已頒布的大大小小法律法規有1100多部,還不算地方法規和日新月異的行政法規。國家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是四句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今年兩會宣布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所以,吳邦國委員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也因此,建立監督制度,設置救濟渠道成為今后的重點。這本身,也是在維護法律的生命力、嚴肅性和公信力。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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