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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的戰場上,企業的發展經營離不開自身的努力,但同時也需要天時、地利、人和,可謂時也、運也、命也。不少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因歷史悠久、拆并史復雜等因素,沉淀了不少因對外負有債務、缺乏持續經營能力而待清算的“僵尸企業”。因此,如何妥善處理這些“僵尸企業”,已成為國有企業面臨的一大難題。
一、大型國有企業在處理“僵尸企業”時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普遍困境
企業在實際經營中需以完成預定的當年盈利指標為己任,實際盈利如有超出指標的部分,可適當自由支配。然而,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企業能達到盈利指標已屬不易,更何談有余力清理“僵尸企業”。
(二)特殊困境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在持續完善優化中,其中對于“實際控制人”的懲處力度趨緊。這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不小的風險。原因有二:其一,國有企業多成立于建國之后至《公司法》正式出臺之前。《公司法》誕生后,國有企業逐步嘗試公司制改革,從“某某廠”更名為“某某公司”,再到現代化公司制企業,走過了一條漫長的摸索之路。也正因如此,國有企業在公司制改革過程中遺留的問題給外部挑戰者留下了不少突破口,尤其是法人治理獨立性屢屢受到挑戰。其二,國有企業往往作為最終清理“僵尸企業”的義務人,一旦“僵尸企業”清理過程中出現突破法人獨立性的事件,則會發生“僵尸企業”拖累存活企業的局面。
如果完全放任“僵尸企業”持續存續,那么由上述歷史性原因產生的上下級企業混同問題始終有跡可循,各項風險可能蔓延到出資的上級國有企業。如果粗放型地處理“僵尸企業”,在破產制度日趨成熟的大環境下,面對越來越專業的管理人和越來越職業化的債權人,國有企業同樣風險重重,可謂進退兩難。
二、初探處理“僵尸企業”的合理途徑
基于上述困難,是否有既能把“僵尸企業”的風險降低并安全地消滅在破產環節中,又能減輕上級企業清理成本的途徑呢?筆者根據實際情況和實踐經驗,從破產前和破產后兩個階段對大型國有企業處理“僵尸企業”的合理途徑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僵尸企業”破產前的訴訟準備
大型國有集團下的各國有企業之間通常會發生經濟往來,特別是在某個企業發生經營危機的初始階段,集團層面往往會要求出資企業或集團旗下其他企業對其進行“輸血”。實踐中,部分企業在接受幫助后能順利挺過難關,但更多的企業往往是無力繼續經營,逐漸成為“僵尸企業”。因此,“輸血”企業在財務方面會與“被輸血”企業產生應收賬款的相關問題。在公司經營的傳統觀念中,此類問題一般不會涉及訴訟。畢竟,幫助關聯企業如同幫助自家兄弟,如果真的訴諸法庭,難免傷了和氣,而且還會產生大量訴訟費、律師費等。因此,“輸血”企業很少通過訴訟途徑確認其享有的債權金額。
這就導致在“僵尸企業”的破產程序中,“輸血”企業作為關聯方,主張債權顯得極為困難,甚至可能出現被反噬的情況。例如,“僵尸企業”需向管理人披露大量財務信息;也有可能在銀行凍結其賬戶后,借用關聯企業的賬戶進行資金周轉。此外,關聯企業往往是基于上級企業的會議紀要等內部理由向“僵尸企業”進行“輸血”。以上行為雖然出于善意,但仍可能會在審計過程中被發現并被消極定性,同時為職業債權人主張企業混同、增加責任主體、提請聯合破產的請求提供新依據。
因此,筆者根據實踐經驗認為,開展“僵尸企業”破產前的關聯企業債權訴訟,尤其是相關資產的確權之訴是尤為必要和重要的。這不僅能減輕“輸血”企業在后續破產流程中申報債權時的舉證壓力,而且會大大減少高風險信息的不當披露。尤其是“僵尸企業”因歷史原因可能沒有證明文件確認其獲得的某些國有屬性資產的歸屬,通過對此類模糊化的歷史遺留資產的提前確權,可以有效避免這類資產因年代久遠而被破產管理人籠統劃作破產財產的風險。同時,此類訴訟可以看作“僵尸企業”破產前的預處理,既能大大減少破產后管理人的審核時間,又能在實質上縮短企業破產的處理周期。
(二)“僵尸企業”破產后的盈利途徑
在“僵尸企業”順利進入破產程序并通過常規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銀行債權人的數量和債權規模將逐漸明晰。此時對于上級國有企業來說,其實是一個難得的實現“破產企業債權資本化”的機會。
在破產程序啟動后,銀行會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若該債權是信用貸,那么在債權市場上將被認為是“垃圾債”。因此,銀行為盡快回籠資金、處理壞賬,極可能會以極低的價格向資產經營公司釋放債權,具體做法是將同樣是“垃圾債”的抵押債權捆綁信用債權向資產經營公司出售。值得注意的是,此時銀行釋放的抵押債權往往不是由“僵尸企業”的抵押物形成的抵押債權,而是與“僵尸企業”無關的、銀行對其他企業享有的抵押債權。
此時,“僵尸企業”所屬的上級國有企業將有機會通過資產經營公司對銀行釋放的債權進行定向回購,上級國有企業或其指定下屬企業可以參與資產經營公司的債權包購買。
該購買包含兩個部分:(1)銀行對破產企業享有的債權;(2)與破產企業債權捆綁的抵押債權。需要提示的是,對抵押債權對應的抵押物處置變現并獲得收益,可視作購買債權包的投資行為。這一特殊做法將極有可能對參與回購的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銀行債權人產生正向的積極作用。
(三)通過破產企業債權資本化實現三方共贏
1. 國有企業
首先,上級國有企業或其指定的下屬企業通過回購破產企業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原債權及收購債權的聯合表決權。不僅有權對破產管理人發動的可能對關聯企業造成風險的事項投否決票,也可以將風險控制在破產程序中,避免向其他關聯企業蔓延。同時,還能有效避免場外職業追債團隊進場,通過審計手段獲得對破產企業、關聯企業的不利證據,發動法人混同訴訟的風險。
此外,國有企業還可能通過參與抵押物的資產包投資行為獲得收益。該收益可以國有企業所期望的回報為依據,由專業機構做方案,確定投資規模,在資產變現后獲得資金回報。這樣不僅能讓國有企業挽回損失,大大降低處理“僵尸企業”的成本,甚至還可能出現盈利。
實踐中,企業破產往往被視為對上級國有企業的一種消耗,不利于其發展,這是國有企業不希望下屬企業破產的原因之一。但實際上,“僵尸企業”一日不破產,上級國有企業就永遠無法從根本上消滅風險。通過實現債權資本化的操作模式,國有企業對下屬“僵尸企業”的處理不再局限于自主清算、閑置等方式,“僵尸企業”將被視作一種資源,而不是負擔。
國有企業不希望下屬企業破產的另一個原因是國資企業加強了追責力度。在處理歷史悠久的“僵尸企業”時,往往會發現很多不規范的經營行為,而這些行為的背后存在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和人為局限性。若通過債權資本化實現盈利目標,那么在相關追責環節上將有利于減輕責任人的責任和職業風險。
最后,實現破產企業債權資本化是國有企業對新領域、新業務的創新和探索,占領市場先機。通過容錯機制,可以減輕經營人的心理壓力;通過債權資本化盈利,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提升企業的整體生存能力和競爭力。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從合規角度來看,可以通過國有企業之間交叉持債的方式解決問題;或者僅限國資企業實施此類操作,避免其他類型的企業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2. 資產經營公司
一般情況下,資產經營公司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己任。由于單獨向銀行購買抵押債權的成本非常高昂,因此資產經營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向銀行購買打包資產,整個資產包里既有信用貸也有抵押貸。這樣操作的目的是讓抵押貸的整體價格下降,從而在抵押物變現后取得可觀收益。但在購買資產包的過程中,信用貸,尤其是已經被列為破產的信用貸的購買資金往往被認為是沉默成本。
因此,資產經營公司通過與國有企業或其下屬企業簽訂協議,由國有企業回購信用貸的債權并承擔此部分的沉默成本,將大大激活資產經營公司資金的有效性。同時,國有企業承擔部分抵押貸的收購資金,能在很大程度上釋放資產經營公司資金的流動性,提升資金周轉周期,更有效地提高資金利用率。
3. 銀行
“僵尸企業”破產后,銀行享有的信用貸債權往往面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風險。而此時通過資產經營公司收購該信用貸,銀行本沒有希望收回的壞賬資產可以迅速變現,不致于顆粒無收,這對于銀行而言無疑是雪中送炭、有益無害。
結語如何妥善處理“僵尸企業”,是眾多國有企業正在面臨或者將要面臨的一大難題。本文提出的實現破產企業債權資本化,不僅有利于其他關聯企業免遭“僵尸企業”破產的無妄牽連而得以健康發展,而且有利于金融機構合理且快速地對壞賬、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最終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良性循環。筆者相信,破產企業債權資本化將為國有企業處理類似問題提供有效的解決思路,成為新的風向標。
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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