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布《安徽省關于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在現行《若干規定》基礎上,就進一步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其執業權利作出一系列修改。
修訂草案強化了對律師執業中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合法權利的保障,明確規定受委托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機關應及時安排。受委托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憑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向工商、稅務、銀行、財政、保險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取得所需資料和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
為進一步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修訂草案對律師執業義務作出一系列規定,明確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執業應依法取得執業證書,按規定接受執業考核,并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律師事務所不得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違法執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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