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目前,建筑、醫藥等領域的商業賄賂比較普遍,國家也在重點打擊。公示制度將商業賄賂列入不良行為之首,既反映了市場現狀,也代表了群眾的要求。
過去,建筑市場招投標中,某些并不具備實力的企業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打通關鍵節點,攬下工程,將一些有實力、作風正的企業擠出招投標市場。結果,不僅敗壞了社會風氣,還造成了一批質量不過關的工程。
“將商業賄賂列入不良行為之首,檢察院、監察局和工商部門也參與監督,這意味著公示制度不再僅僅是建管部門內部規章,而是變成一種社會監管體系,監管力度更大了。”吳建寶如此表述了他對新規的看好。
但他也強調,《辦法》雖好,更重要的還是執行。有的地方曾出臺過類似制度,但公示的并不多,結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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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實行由該省建設廳、省監察廳、省檢察院聯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參與建設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如有行賄、受賄、瀆職及擾亂建設市場秩序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將在各級建設信息網等媒體和工程、房地產交易中心屏幕上公示,公示時間為3個月至2年。
兩年后,該省230多個單位、個人被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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