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何某與開連鎖美容院的妻子離婚后,委托海南圣合律師事務所代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案,雙方約定:由該律師事務所對該案實行全風險代理,結案后事務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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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律師事務所派出兩名律師對何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調查。在這一過程中,何某認為,代理律師沒有幫他查實其前妻的公司實體和商鋪,同時法院委托的資產評估報告認定主要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有偏差,代理律師沒有采取盡責措施,使整個案件在最后調解時,不能實現何某預期的結果。于是何某解除了與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同,并在委托新的律師后,拿到了他預期的200萬元共同財產。
圣合律師事務所將何某告上海口市龍華區法院,要求按糾紛訴訟標的680萬元的15%支付代理費102萬元。
法院認定,是何某無故終止合同,應依約支付代理費102萬元。但考慮到何某實際僅分得200萬元,且律師事務所雖非自身原因但確實沒有完成所有代理工作。根據利益平衡原則,法院裁定何某應支付代理費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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