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法院首發令 禁被告打網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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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對其中10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發出禁止令。通訊員供圖
因在玩網絡游戲時發生口角糾紛,十幾名15至18歲的“后生仔”糾合到公園持械斗毆,其中2人被西瓜刀砍傷。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周某康等12名被告人被判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管制10個月、有期徒刑10個月至3年不等,并對其中10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發出禁止令,包括禁止登錄網絡游戲、網絡發言,進入營業性桌球室等。
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廣州法院首次發出的刑事禁止令。
事發玩網游玩出“火”
2011年3月31日下午,越秀區白云路魯迅公園內,出現了香港“古惑仔”電影中常見的斗毆場面,不過“主角”竟是十幾個稚氣未脫的在校學生。
事發前一晚,出生于1994年的周某康,因與蘆某文玩網絡游戲時發生糾紛,繼而在網上互相謾罵,并相約第二天打架。當晚,周某康將糾紛之事告知了李某斌、林志某,兩人又在微博上與蘆某文對罵,并再次約定第二天打架。
3月31日下午3時許,周某康糾集李某斌、黃某、林志某、施某輝等9人,并攜帶刀具。蘆某文則糾集高某杰、何某文等4人,高某杰又再召集崔某豪、勞某麟等人,到越秀區白云路魯迅公園內進行斗毆。過程中,蘆某文、何某文身體多處被砍傷(經法醫鑒定均為輕微傷)。
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對周某康、蘆某文等12人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康、蘆某文等人結伙在公眾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考慮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多數是在校學生,有自首情節、悔罪態度良好,以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12名被告人管制10個月、有期徒刑10個月至3年不等的刑罰,其中10人宣告緩刑。
此外,法院還首次發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周某康、蘆某文登錄網絡游戲和在網絡發言;禁止李某斌、林志某在網絡發言,禁止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進入營業性桌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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