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要具體分析
來源:四川新聞網(wǎng)
日期: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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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組織全國22省律協(xié)、上百名代表召開“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律師視角”研討會,并表決通過了由全國律協(xié)牽頭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立法建議稿(草擬稿)。建議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成都日報11月29日)
“律師費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如果成為一刀切的行業(yè)法規(guī)或慣例,會帶來不少消極后果。主要會表現(xiàn)在律師的消極怠工,甚至故意要挾委托人,而按法理該為勝訴方的當事人,會因為律師的不作為而無助。因為對辯護律師來說,面包總是有的,律師費總是有的。無論官司輸贏,律師旱澇保收,沒有損失。那么律師的工作就缺少壓力感和動力源,律師的職業(yè)精神,就會像深秋里的荷花,枯黃萎靡。律師不但馬虎應差,不盡全力,甚至和另一方律師串通,以便要挾自己的委托人,牟取不正當?shù)氖找妗?
如果敗訴方委托律師時,律師告知此官司大概率會輸?shù)?,委托人?zhí)意要委托,并愿意和律師簽訂合同或協(xié)定,表示即使官司輸?shù)粢苍敢庵Ц堵蓭熧M,那么這是敗訴方事先愿意支付律師費的,因此可視為合情合理合法。如果敗訴方委托律師時,律師認為會大概率打贏官司,而且委托人沒有和律師簽訂書面合同或協(xié)定,表示即使官司輸?shù)粢苍敢庵Ц堵蓭熧M,那么敗訴方可以不支付律師費。
當然,這樣的情況下,律師一般不肯接受案件,或者明明有把握可以大概率打贏官司的,律師也對委托人強調(diào)沒有把握大概率打贏官司,而委托人并非法律專家,被律師玩弄于股掌。但是律師行業(yè)是有競爭的,律師必須自己找飯吃,A律師不接案件,B律師可能會接;B律師也不接此案,也許C律師愿意接。如果所有的律師都不愿意接,那也可以表明此案的委托方勝算不大。
有一種情況可以成為行業(yè)法規(guī)或慣例,那就是勝訴方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勝訴方的律師費用,自然成為勝訴方訴求標的的附加項。法庭是專門為解決社會糾紛而設的,法庭無疑占用了社會資源,而敗訴方是理論上的社會糾紛“肇事者”。所以,敗訴方不但要支付法庭判決給勝訴方的賠償補償,而且要為法庭的資源消耗負全責,這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