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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律師良性關系 構建的路徑探索

———以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為進路(下)

2015年第02期    作者:虹口區人民法院、虹口區司法局聯合課題組    閱讀 8,229 次

【前期回顧】目前,法官與律師間出現了所謂的“關系異化”,法官與律師之間產生了互相猜忌、不尊重的現象,具體表現為:權權失衡型——資源獨享型、互不尊重型——專業欠缺型和矛盾激化型——粗暴阻隔型三種類型,而“對抗”是法官與律師“關系異化”的主要形式,從而造成雙方間的不理解、不配合。司法專業性信息的不對稱、溝通機制的不暢通是客觀原因之一,其中包括訴訟內案件信息的交流不暢、不回應;訴訟外司法專業信息的溝通潰乏、不對稱,并對“庭審模式”、“裁判文書公開”、“新媒體技術”、“學術研討”等對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的影響及原因進行了探析。

 

三、分析對比: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不暢多維因素及域外借鑒

除前述分析影響法官與律師間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的法官職權主義因素、司法資源獨占性因素、法律共同體的虛無及雙方間非理性地交流阻隔外,影響法官與律師間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的因素還包括以下部分:

(一)法理基礎:基于公民知情權及律師訴訟職權

知情權的提出是信息社會的產物,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所以承擔公開信息義務的,主要就是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知情權的實現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人們有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尋求、接受和傳遞的自由,人人有辦法得到公開的信息,只是要求政府、社會和他人不予干預、妨礙,這種情況的知情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另一種情況是信息掌握在特定主體的手里,只有它把信息公開出來,人們才能知悉,如果人們對于這些信息有知悉的權利,也就是有積極地要求掌握信息的主體公開信息的權利,這種情況的知情權就是一種積極權利。司法領域中知情權的實現體現為公眾對訴訟中個案信息及社會生活中司法信息的全面獲知與準確理解?;趯λ痉ㄐ畔⒌臏蚀_認識需要較高的法律知識,因此,當事人司法信息知情權的充分實現往往需要借助律師知情權的實現,同時也是保障律師司法訴訟代理職權的實現,包括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權等。實際上,無論是實現公民的司法知情權還是律師的訴訟職權,目前的司法保障還遠遠不夠。

(二)法律文化:傳統“無訟”理想與“訟棍”觀念的影響

中國的律師職業,從改革開放算起,才不過三十多年的歷史,相對來看,“訟棍”或者“訟師”的歷史卻長得多。在古代,最高的理想是孔子說的“無訟”,因此,訟棍所獲評價相當負面。在古代統治者眼中,凡是攪入訴訟幫人打官司的非涉案人,都是“訟棍”,一經查實,就得嚴懲,僅僅是因為民間有這樣的需求,才在官方的高壓下生存。對“訟棍”、“訟師”的厭惡及官府的查禁,無疑也影響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律文化發展的進程。一方面,這種排斥律師參與的“父母官型訴訟”很難使當事人及一般民眾產生權利觀念,法治難以找到發育的空間;另一方面,查禁“訟師”也導致訴訟程序制度不發達,程序公正很難實現。新中國成立以后,律師制度也開始逐漸建立。應該說,即使依法治國的今天,很多人的“訟棍”意識依然強固,只要提及律師,“訟棍”兩個字就會自動跳出來,人們還在迷戀清官,迷戀清官的保護,清官的行為即使違法也高度容忍,我們離一個法治社會還有相當遠的距離。在這種觀念影響下,律師的地位無法提高,職業的正當性不能完全體現,法官與律師的正常溝通也存在障礙。

(三)觀念錯位:價值與利益的失衡引發對立情緒

法官與律師同為法律人,但因法律職業不同,體現不同的職業價值與職業觀念。在司法為民理念下,法官的職業價值更多體現在司法公正、司法為民、服務保障方面,如果與金錢利益來衡量,前者永遠占據首要位置。尤其近年來,社會轉型時期的矛盾加劇,大量無法化解的矛盾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成倍增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審結9716件,同比分別上升3.2%1.6%;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萬件,審結、執結1294.7萬件,同比分別上升7.4%4.4%。此外,法官還要承擔公正審理之外的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矛盾化解的社會任務,工作壓力日益加大。而相反,法院隊伍流失率近年來日益增長,2008年至2010年,全國基層法院共流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8781人。從律師職業身份來看,一方面相對法官較為“自由”的職業身份而言,其依循市場經濟規律,可以追求物質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正當的,也是可行的,因此,一般來看,相同職業年限的法官與律師,往往后者的經濟地位較前者高;另一方面矛盾的是,因社會歷史等原因,律師的社會地位及職業實現度與法官相比仍舊較低,而這種身份與利益的不匹配往往造成雙方心理的失衡甚至觀念錯位,即體現在職業交往中的對立或不配合,或為私利損害司法公正,這都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但在目前卻無法回避的客觀現象,這也使法官與律師間的正常交往廣受質疑,阻礙了雙方間司法專業性信息的有效溝通。法律的正確實施不僅需要法官公正地實施法律、律師客觀地實施代理,更需要雙方的密切配合、積極協作,兩者雖發揮不同的職能作用,但在維護公平正義、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上是一致的。

(四)“正當性”失衡:法治發展的必然陣痛

法治的發展過程是漸近的。在法官與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提升方面,從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到2001年出臺的《國家司法考試辦法》,不僅提高了法官等公職人員的準入門檻,也為法官與律師等法律人搭建了統一的學識背景和職業共識平臺,為司法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創建了基礎條件。但是,司法改革的力度與態度無法即時改變中國社會長期的傳統影響,無論從人治到法治,從審判權獨立到司法獨立,還是依法治國、憲法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與制度的建立等,至今仍是我們不懈追求的目標。因而,當前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矛盾現狀也是法治發展進程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從司法改革的漸進性進程來說,這種關系的失衡具有階段性的“正當性”。

(五)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域外借鑒

1、美國律師協會(ABA)搭建開放式交流平臺

美國律師協會(ABA)建立于1878年,擁有成員40萬人,是全美最大的律師組織,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律師職業組織。成員們除了執業律師以外,還有5萬法官、法院行政人員、法律教師、政府官員、商業管理人員和法學院學生等。其成立的目的是推動法律科學、提高律師素質、完善司法管理、促進立法與裁判的統一性,并加強成員之間的社會交流。這種交流看似會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實則在美國人看來,制度是約束的最好“武器”,其他對雙方交流的約束均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2、以律師為主導的評價制度促進交流與共融

英國的律師評價法官的制度,即JCIO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實為律師投訴法官制度,由英國皇家法院成立的官方機構專門處理律師對法官非法律適用或司法程序上的不當行為的申訴,如謾罵律師、剝奪律師發言機會等,在3個月內組織并完成調查,并任命一位臨時法官對該不當行為進行裁決,形式和庭審一樣,若不當行為成立,作出不當行為的法官可能面臨停職的風險;臺北律師公會于19924月召開“優良法官評鑒”發表會,將該公會委員會律師對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全體法官的評鑒結果進行公布,內容包括法官的法庭態度、裁判文書質量、庭前準備工作、積案情況、品德操守、適任與否等方面。

3、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提供全面司法信息

這是一種公共電子接入服務系統,1988年由美國司法會議授權建立的一個包含多個地區法院、破產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案件信息并且允許公共訪問的系統,它存儲了所有地區法院、破產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相關文件、案件統計表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等。PACER由眾多服務器組成,每個法院負責維護自己的服務器,由美國聯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管理,用戶可以從法院辦公室或者互聯網訪問該系統,并可以打印和下載信息,任何一個能上網的用戶均可以訪問該系統。經過20年的服務和完善,PACER從起初僅有十幾個法院參與,發展到如今包含了所有地區法院、破產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案件信息。1991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要求司法系統“收取合理費用以彌補運行經費”,但PACER收費很低,并且允許申請免費用戶。PACER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律師不用專門到法院手抄案例,而可以直接從網上獲取電子檔案,帶來的不僅僅是方便,而且可靠。

4、“規則之治”與“資源共享”促進裁判文書上網

1)美國以判例形成規則之治的裁判文書具有上網意義。從目的來看,美國為判例法國家,裁判文書公開的主要目的是制定司法政策和形成規則之治。按照各級法院職能分工,美國初級法院主要是化解大量的、具體的社會糾紛,其中有許多案件都是沒有經過完整的法律程序審理,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的時候,通常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裁判,或者僅向當事人出具一張事先準備好的格式裁判書,這些裁判文書沒有創造規則,不具有公開的典型意義,不會網上公開。美國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裁判文書注重的是論證觀點而非說明事實,可以創造規則成為判例為其他法官處理同類案件時所援引,因此全部上網公開。

2)臺灣地區裁判文書全部上網以便于司法資源共享。自1998年起,除了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之外,臺灣“司法院”將幾乎大部分案件均在互聯網上公開,通過網絡檢索可查詢到判決書的全文。2010年,“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此次修正說明中指出,裁判書公開“具有公眾監督、司法資源共享以及法學教育的目的”。

 

四、路徑探索: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的本土化運作方式

(一)以職業身份的共融增進共同體認同感

法律共同體要求在社會法治化進程中以從事法律職業為基礎,以共有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以統一的科學的法律職業教育為紐帶,以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對法律職業的崇尚為核心精神,在互動協作的過程中形成一種特定關系的聯結體。它的成員包括但不限于法官和律師,除了要最大化地融合對司法理念和法律適用的認同,還要通過職業身份的交流共融體現生命力,當這種共同體不存在的時候,律師和法官間溝通渠道就會阻塞,共同的榮譽感和認同感蕩然無存,律師和法官互不信任,相互拆臺。需要強調的是,法官是超然、中立、公正審判者,律師則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代言人,兩者各自所處的“對立”立場似乎決定了兩者根本沒有“統一”的基礎,事實上,法律理性、法律思維的“統一”正是為了更好地理解、支撐職業上的“對立”,最大化地重合他們對于法律理念和法律適用的認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目標。目前,我國法官與律師間的矛盾沖突雖然表現多樣,但歸根到底實則為審判權和律師權利之間的沖突,是公權與私權之間的沖突,“法律共同體”的概念仍很弱?;谠V訟地位和職業角色的差異,一方面,“共同體”的理想目標不得不試圖把律師納入與法官平等的話語體系,包括增加完善律師的權利保護性條款,增加律師的職業豁免權利都是積極作為;另一方面,職業身份的差異、轉換路徑的阻塞實際造成雙方地位的不平等、相互間的不信任,律師缺乏與法官平等交涉的權力,“隔離”成為客觀現象,而司法專業性信息交流的不暢實際上就是這種矛盾的表現。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與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還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統一召錄、有序交流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黨的指導思想為強化律師職能、促進法官與律師雙方職業身份的交融提供了改革依據及制度保障。理念上,以增強理想信念為目標,促進雙方對法律共同體的認同感、歸屬感,以法律理性、法律思維的“統一”支撐、理解職業上的“對立”,正是良好溝通的基礎與開端。制度上,完善法官的選任條件和規則程序,提高入職門檻,探索建立選錄優秀律師進入法官隊伍的機制,打破兩者間職務身份的長久“隔離”界限,為雙方良性溝通創造客觀的可能條件。

(二)以司法完善與資源共享促進職業共榮 

1、加強協同式庭審互動

“正義的訴訟程序理念上是一種交往合理性行動過程,它應當是一場對話而非一場對抗”。協同式庭審注重合理配置當事人與法院在訴訟中的權限,強調合作關系,避免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客體化”,為庭審信息的傳遞提供一種雙向交流平臺,促進信息準確、充分地傳達。應當包括:

1)法官要注意居中裁判的庭審形象,從案件的全盤考慮,培養獨立、公正、民主的現代司法觀念,營造既莊嚴又公正的庭審氛圍。

2)法官要提高庭審技能,正確引導訴訟主體圍繞訴訟要點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及時洞察并處理庭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排除庭審障礙,使庭審活動高效、有序地進行。

3)法官要轉換思維,避免職權主義模式影響,保障律師充分參與庭審,有效接收并反饋訴訟信息,提高審判質量。

4)雙方要更加理性與尊重,不拆臺、不對抗,更不能使用與職業身份相悖的侮辱性、貶低性語言攻擊對方,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

2、提升裁判文書公開的效果

一是提高裁判文書撰寫質量。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化公開事實認定與裁判說理部分,增大對律師代理意見評價與取舍篇幅比例,對律師的觀點、意見予以積極的回應。

二是增強裁判文書上載質量。設定責任部門,嚴格按照最高院裁判文書公開要求,保證裁判文書公開數量,不以“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情形”為兜底托詞變相減少公開數量,同時,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及時上傳,提高裁判文書公開的即時性、有效性。

三是增強裁判文書搜索體驗。以“用戶體驗”為視角設計網站功能,包括分類檢索系統,按照法院、時間、案由、案號、審判組織姓名等進行基礎分類,按照“法官姓名”等關鍵詞等進行特殊查詢,在技術方面提供支撐。

四是增加與裁判文書相關的訴訟材料的公開。借鑒美國“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經驗,還應逐步公開訴狀、答辯狀、庭審記錄等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材料。

 五是建立監督保障機制。事實上,2014年最高院頒布裁判文書上網的有關規定后,各地實施情況差異較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監管缺失。因此,應當建立監督保障機制,一方面,上級法院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下一級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情況,對檢查情況進行公開通報,并制定考核措施予以激勵及懲處;另一方面,針對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經費及人員配置保障,使裁判文書公開工作不成為法官額外的工作負擔。

六是放寬下載限制??赏ㄟ^設定實名制會員制度,按一定條件收取少量費用用于網站的日常維護,同時也起到對下載行為進行監管的功效。

3、增強審判業務資料的交流共享

審判業務資料是指由法院內部掌握或匯編的指導審判實踐的相關制度文件或案例選等,包括最高院的若干批復、批示及司法解釋,各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或案例選編,或者為彌補現有法律的抽象性、局限性等漏洞而就某類案件審判形成的內部傾向思路的記要性文件等,這些“內部資料”是否可以公開以及怎樣公開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法院就某類案件形成的傾向性審判意見,本為彌補法律漏洞、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卻因不能公開或無法公開造成了法律的不可知,不確定,使律師對案件的審判無從掌握,違背了法律的價值規則。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所謂“內部資料”這一反?,F象必定失去其生存的環境,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思路,有針對性地逐步溝通交流:

首先,對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批復、批示等,對訴訟具有當然的指導意義,應當通過廣泛的渠道無條件地公開;其次,對于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如果有訴訟指導意義,也應通過公開平臺發布,保障律師的知情權;再次,對于法院內部某類案件的傾向性審判思路,可以作為書面化的閱卷形式,通過司法局或律協等主管部門在合理范圍內與律師交流,聽取律師的意見,對相關做法完善改進,并可在條件成熟時提請立法部門出臺司法解釋或者完善法律法規;最后,對于案例選編等資料,按照“裁判文書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指導思想,成為當然可以交流的信息資源,同時還可以聘請知名律師對案例進行點評等。

(三)以互動與監督為動力規范“業外”關系發展

1、建立常態化的聯系研討機制

1)建立經常性聯系機制。法官與律師間良性關系的構建是一個復雜的命題,非一蹴而就,組織間的經常性聯系機制是構建雙方和諧關系的切入點,為交流工作搭建平臺。2010年,最高院就如何促進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走訪全國律協,聽取律師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并著手建立雙方之間的經常性聯系機制。組織間的經常性聯系機制是構建雙方間和諧關系的重要切入點,為后續交流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契機,還可以利用經常性聯系機制處理突發事件或媒體聚焦事件,雙方及時溝通應對,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因此,法院應當同司法局、律協加強合作與聯系,從如何加強信息傳遞、強化監督及提高法律共同體認識等方面探討,并形成有約束力的制度性文件規范交往行為。

2)開展專業性學術研討,法官與律師以平等主體身份借助學術交流的平臺,深入研探法學理論或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范圍廣泛。通過研討,一方面對雙方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保障準確實施及法學理論水平的提高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增進雙方間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價值追求。此外,在學術研討中還應注重成果的轉化,形成文集或公開發表,為后續學習研究積累資料。

2、增強新媒體的溝通效果

從官方網站到微博,借助網絡新媒體的力量,信息得到了快速傳播,并為法官與律師間的司法專業性信息溝通拓展了平臺。

1)完善法院門戶網站。由于法院外部網站信息傳遞的對象是一般大眾,而律師更希望通過網站查找到審判實務相關專業性法律信息,就需要對律師、學者等專業人員的需求有特別的思考與提供,提高專業性信息的傳播數量。例如,除最高院設定的公共平臺,增設本院“裁判文書公開”版面,或及時更新指導性案例、精品案例等。

2)注重官方微博信息的系統傳遞。相較于英美國家在利用諸如社交媒體進行庭審直播或者案件報道上的保守和糾結,我國在利用新媒體公開司法信息的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但與個人微博間的學術討論不同,法院微博更注重司法信息的系統傳遞,不僅突出及時性,更要強調長效化,例如設定庭審網絡直播的時間安排等,使訪問者提前合理選擇所需觀看的庭審,從而形成信息傳遞的長效機制,并與法院門戶網站互為補充,對律師查找信息提供了一定便利。

3)注重對律師信息的及時反饋。法院官方微博還應加強對律師信息的反饋,可派專人及時回復律師等留言,增強信息溝通的互動性;此外,還應注重與律師的溝通協作,如利用律師的職業身份開設“律師咨詢”、“律師說法”等欄目,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傳遞司法信息、化解社會矛盾。

4)注重個人微博的健康引導。以專業性學術問題或社會熱點司法問題為交流重點,增進與律師的微博互動,對律師有代表性的提問及時回答,既提高了律師交流的積極性,也化被動接受贊美或批評轉為主動虛心交流的姿態,不再只是律師關注法官,一些知名律師的微博也得到法官的關注,從對學術理論水平的認可到對職業精神的尊敬,形成良性互動;此外,微博也是一把雙刃劍,往往會有過激或不實言論而影響司法公信,這時,法官與律師還應共同承擔責任,及時澄清不實言論,引導健康輿論,維護良好的網絡司法環境。

3、構建法官與律師互評體系

結合我國國情,可從以下幾點思考建立并完善法官與律師間的互評制度。

1)設定適格的組織方,法院可以會同司法局、法官協會及律師協會等相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互評機制,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推進,使機制具有操作性及可行性,以利于法官與律師群體的成長及共同體建立為目標。

2)業內互評內容主要包括:律師評價法官的法庭態度、庭前準備工作、證據質證認證、案件焦點歸納、駕馭法庭能力、庭審程序規范、裁判文書質量等;法官評議律師的法庭態度、代理詞質量、有無超越代理權限、有無提供虛假證據等,但“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成為法官個案評鑒的事由”,明確法官評價與司法獨立的界限。

3)業外互評主要指對雙方職業操守的監督,包括法官是否有廉潔問題,是否出入與身份不相符的場所等,律師是否有濫訴行為,是否惡意激化當事人矛盾等。

4)注重評價適用與反饋。法院與司法局應當將對方的評價作為法官和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對評分較高的法官或律師進行表彰或在媒體公開,對評分較低的進行原因分析,及時糾正不良行為及傾向,并對評價進行統計分析,查找優勢及劣勢,提出對策。

5)從地方試點做起,啟動效果跟蹤機制,不斷優化互評成效,一點一滴改良,建立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程序,待條件成熟時再全面鋪開。


附  件:法官與律師溝通協調機制工作辦法(建議稿)



在課題研究的過程中,課題組根據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現狀,結合雙方已進行的司法實踐等有益經驗,以“司法專業性信息交流”為重心,開展“陽光互動”,杜絕“暗箱操作”,構建法律共同體,促進司法及法治發展,嘗試制定了《法官與律師溝通協調機制工作辦法(建議稿)》,供相關部門參考。   


法官與律師溝通協調機制工作辦法(建議稿)

 

一、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暢通司法專業信息溝通渠道,推動良性互動,促進廉政建設、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滬高法[2009]8號《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的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專業信息溝通是法官與律師間在訴訟內、外開展的以互動性為特征、以專業性司法信息為內容、以構建法律共同體、促進司法公正為目的的良性溝通交流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及其他司法輔助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人民陪審員在依法履行審判職務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實習律師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五條  上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組織下級單位開展工作。

 

二、基本要求

第六條  法官和律師必須忠誠執行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第七條  法官和律師在審判業內或者相關業外活動中,應當相互尊重,相互監督,自覺遵守各項廉政紀律規定,嚴格執行訴訟規則,不得從事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和有損職業操守的活動。

第八條  涉及審判業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除法律規定回避事項外,作為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律師若與審判人員存在可能使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的,均應當自行申請回避;律師為相關案件與法官見面應在法院工作場所進行,避免單獨約見。

 

三、實施途徑

第九條  學術交流。建立良性的學術交流制度,雙方適時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通過選派優秀法官、優秀律師進行業務講座、學術研討等,探討審判訴訟實務問題,交流學術觀點,并及時總結交流成果,在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網站及內部刊物中予以刊登。

第十條  信息交流。建立每年一次的信息交流機制,對于法院系統指導審判業務工作的相關文件和規定,凡適合公開的,法院應當為律師了解上述文件和規定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參與調解。逐步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勵機制,促使更多的律師積極參與委托調解,或擔任人民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協同化解涉訴矛盾。

第十二條  開設專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將分別設立溝通專線,由專人負責。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提出的意見、建議,法院要認真聽取,適時采納,對投訴、舉報,要高度重視,及時處理;司法行政機關對法院及法官的投訴建議也要認真查實,及時整改,實現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

第十三條 其他活動。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適時組織開展其他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以促進司法專業信息有效溝通,促進法官與律師關系良性發展。

 

四、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律師發現法官有違紀違法行為,如果涉及審判工作,可向該法院審判業務庭反映情況;如果涉及違法違紀的,可向上級法院或該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如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由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法官發現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發出給予行業處分、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司法建議。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選聘特邀監督員、執行監督員或其他群眾監督機制時,律師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行風監督機制也應聘請法官作為行風監督員。

第十七條  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發現法官與律師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相互通報,嚴肅懲處。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將認真聽取法院及法官的意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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