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出臺了《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遏制各類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包括: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禁止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產;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禁止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則提出要切實落實責任、突出工作重點、強化規范執法、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指出要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水害、火災和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監督檢查,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強化水害、自然發火及沖擊地壓防治工作。 “十項要求”還提出要強化地方監管、國家監察、聯合執法和責任追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有序退出機制等,要求對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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