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育事業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北京奧運會的舉辦充分體現了我國體育的綜合實力,但相對于體育事業迅速發展和體育改革不斷深入的形勢,體育法制建設還較滯后,一些重要領域的立法還有待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煒副主任指出:體育實踐中發生的諸多矛盾和問題對法制建設提出了挑戰,需要體育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解決,更需要法學專家從理論上進行研究。出席研討會的還有上海申花足球隊主教練吳金貴、國際級裁判陶然成等滬上體育界的著名人士,以及30多位對體育法律有一定研究的律師。[研討會觀點]
體育仲裁制度有待完善
□上海市南匯區信息委主任、中國體育法起草人之一李偉民 教授
我國《體育法》從醞釀到正式實施,經歷了十二年的時間。199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誕生,在新中國體育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它標志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開始納入法制化軌道,進入了依法治體的新階段。
在體育運動蓬勃發展的同時,國內的體育糾紛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主要原因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體育和經濟互相驅動,體育比賽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的爭奪;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尚未完成,轉軌時期體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導致了糾紛的增多;體育參與者利益多元化,維權意識不斷增加,對自身利益的強烈關注,以及當事人追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在原有體制下解決體育糾紛的手段已很難適應新情況和新問題。
例如在學校體育中,大量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在學校、家長、教師和學生之間造成頗大的爭議,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學校體育的積極發展。此外,還有球迷騷亂引發的糾紛;運動員服用興奮劑引發的糾紛;運動員合同引發的糾紛;以及體育中的知識產權糾紛等。體育糾紛的不斷出現,成為中國體育進程的障礙。
若干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已經運用體育仲裁制度作為體育糾紛的救濟方式。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對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仍未做任何規定。這主要是因為立法人在起草時并沒有考慮到這一規定實施的可能性,從而影響了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所以,我們有必要完善體育仲裁制度,將體育仲裁范圍擴大到處理與體育有關的一些體育爭端,不僅僅局限于競技體育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