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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互涉案件(即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質乃是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可能被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所評判。當部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時,則構成刑事犯罪,從而會出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需承擔兩種法律責任的情形。以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商標侵權案件為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對于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由此可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實上往往具備同一性;在違法性認定上具備重合性。區分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標準是涉案金額或侵權產品數量等社會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以及其它標準,比如商標假冒案件中的“雙同”標準。知識產權犯罪必須以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作為前提性條件,在侵權后果達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不法行為因具備社會危害性而觸犯刑法。因此在邏輯上,認定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必須先認定構成民事侵權。知識產權犯罪通常以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作為前提性條件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可以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即不需要恪守“先刑后民”的模式。
關于“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80號民事裁定書中是這樣闡述的:“‘先刑后民’并非彰顯公權力優先的價值理念,旨在刑、民程序沖突時的合理選擇——由于‘先刑后民’要求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以解決犯罪問題為前提,因此,應嚴格其適用條件,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否則,會阻斷當事人民事權利進行司法救濟的正當渠道,阻礙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所以,適用“先刑后民”的次序需滿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前提下”這樣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民事案件的審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不必然適用“先刑后民”的次序。
適用“先刑后民”的法律規定和條件是這樣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此條款規定了“分開審理”,但并未明確說明經濟犯罪嫌疑案件先于經濟糾紛案件。
《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即“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案件民事訴訟可以繼續審理,不必等待刑案結果。
根據《規定》第一條和第十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適用“先刑后民”的次序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外乎以下兩點:一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二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再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種裁駁移送的情況,客觀上也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先刑后民”情況。知識產權案件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所以知識產權犯罪不適用該《規定》第十一條。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的違法性必然比民事侵權違法行為嚴重,但是“先刑后民”并非法定原則。
早年,在原告上海賽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因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數量及金額等問題需以被告單位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占狂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依據,而該案尚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中,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4日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中止訴訟。閔行區法院認為,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數量及金額等問題需以被告單位上海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占狂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依據。閔行區法院的“中止”裁定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據采納標準不同,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數量及金額等問題應該是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刑事犯罪的條件,并不是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成立條件或請求賠償的依據。正如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在(2016)粵0106民初20467號判決書中所陳述的:“關聯刑事案件認定扣押的假冒油墨產品的價值僅用于確定被告刑事責任,并非侵權人的全部獲利或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不應作為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的直接依據。”
上述案件為2013年審判的案件,近幾年,在涉及商標假冒刑事案件和商標侵權的民事糾紛的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訴訟案件幾乎已經遭遇不到基于正在審理的同一侵權行為的刑事案件被法院“中止”的情況了。如今,權利人完全可以選擇“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的任何一種模式。
通常情況下,促使權利人決定采取何種模式的前提大概有以下幾種考慮:
1.是否符合權利人企業內部打擊侵權假冒的法律制度。比如采用“先刑后民”模式的權利人往往以對假冒侵權者實施最嚴厲的刑事懲罰作為首要目的,其次才是對于因侵權假冒受到的損失要求賠償。
2.是否可以給權利人帶來最好的程序效率。比如,公安介入的刑事立案和調查可以迅速制止侵權假冒行為。鑒于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案件的隱蔽性、復雜性等因素造成的取證難等問題,權利人可充分利用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以期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財產信息,方便后續提起索賠。再比如,在權利人所掌握的證據達不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而無法促使公安機關立案的情況下,為阻止侵權行為的繼續擴大,而先提起民事訴訟。隨著案件的進展,當更多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披露后,再要求公安進行刑事立案調查。
3.是否可以給權利人帶來最大化的法律救濟。無論是“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或者是“刑民并行”,都能使權利人因侵權假冒受到的損失得到更合理的補償和賠償,讓侵權人和假冒犯罪分子得到嚴厲的包括經濟懲罰在內的懲罰,使其受到切實的經濟損失,對其周邊的其他侵權人和假冒犯罪分子造成震懾。“先刑后民”的模式尤其對于在刑事案件中未能接受足夠嚴厲懲罰的侵權假冒者(比如被判緩刑的罪犯)是很好的補救措施。
雖然權利人在選擇何種模式時不存在法律規定上的阻礙,但在具體的操作中,權利人仍要注意至少以下幾個問題:
1.時效問題——在某些“先刑后民”模式下的案件,從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到法院做出生效判決的時間過長,被控侵權人會以權利人的民事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2.刑事判決——以刑事判決為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該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實踐中,在商標假冒刑事案件中,刑事判決書的內容往往不會具體到權利人因侵權假冒所遭受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數額。如果刑事判決書中存在認定的侵權數額過低、過于模糊等問題,則有可能不利于后續的民事索賠訴訟。
3.法院管轄——對于“先刑后民”案件重點考慮的法院通常是對于判賠金額的執行,刑事案卷的調取、送達等工作較為有利的法院。通常情況下,選擇刑事案件審理的法院作為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會比較方便訴訟。但是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采取的是集中管轄,比如知識產權法院。刑事案件在部分地區也有相對集中管轄的規定。
4.被告問題——刑事案件中會涉及雇主和雇員、上下游生產商和銷售商,被告人之間也有可能無共同意思聯絡。民事訴訟中被告的選擇如果出現諸如同時起訴雇主和雇員、選擇的被告關押在不同監獄、被告之間不構成共同侵權的情況,會對民事訴訟立案造成一定的障礙。
甄書琦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律協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專業方向: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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