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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變化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最嚴峻挑戰之一,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激增被公認為其主因。為應對這一挑戰,國際社會逐步構建起以市場為導向的減排機制。其中,碳排放權交易憑借其成本效益優勢,成為各國推進低碳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此背景下,律師作為市場規則的“護航者”,通過合規管理、交易支持、爭議解決等全流程服務,為碳市場的穩健運行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從制度演進、國內外實踐及法律實務等視角展開探討,旨在為從業者提供參考。
一、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國際進程:從《京都議定書》到區域實踐
1992年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指出要將大氣溫室氣體濃度維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署為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石。其明確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并開創性地提出了國際排放貿易(IET)、聯合履行(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靈活減排機制,推動了碳排放權在國際間的交易,標志著全球碳市場的初步形成。
此后,各國積極探索碳市場建設。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作為全球碳市場的先驅,自2005年正式運行以來不斷完善,不僅覆蓋了多個高耗能行業,還在碳市場規則制定、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積累了經驗,為全球碳市場的發展提供了重要參考。美國雖無統一碳市場,但部分州和地區積極探索。加利福尼亞州于2013年啟動碳排放交易項目,覆蓋電力、工業、煉油等多個行業,并與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實現碳市場互聯互通,擴大了市場規模,增強了流動性。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是美國東北部十個州共同參與的針對電力行業的碳排放交易計劃,通過設定排放上限和開展配額拍賣,推動該地區電力行業減排。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等也都積極推進碳市場的建設或研究工作。
(二)國內探索:從七省市試點到全國碳市場建設
在國際碳市場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也積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探索。2011年,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個地區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結合自身產業結構、能源消費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在碳排放配額分配、交易規則制定、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大量實踐探索。在2012年舉行的第二屆外灘金融法律論壇上,筆者之一就以“碳金融的法律思考”為題,就碳交易試點和碳金融發展主題闡述認識和觀點。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9月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3060目標”。隨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建設進入快車道。在總結多年試點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上線交易,首批納入的重點排放單位達2225家,覆蓋了全國約4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全國碳市場的啟動標志著中國在利用市場機制推動碳減排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于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全國碳市場的發展,相關制度也在不斷完善。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國務院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全國碳市場的交易和監管制度,成為指導中國碳市場運行管理的法規依據。生態環境部先后發布了登記、交易、結算三項規則,組織制修訂了碳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指南、配額分配方案等規范性文件,與《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共同形成涵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的多層級制度體系。2025年3月8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兩會“部長通道”答記者問時指出,碳市場建設促使我國電力碳排放強度累計下降了8.78%,為企業節約降碳成本約350億元。
2024年9月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提出啟動實施和深化完善兩個階段,明確了納入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的時間表和路線圖。2025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行業覆蓋范圍”。
(三)全球形勢:國內外市場碳價差異與CBAM的影響
當前,國際碳價呈現出顯著的區域差異。歐盟碳價2023年峰值達100.23歐元/噸,全年均值為83歐元/噸;歐盟2024年碳價峰值和均值都比2023年低,其中均值在65~75歐元/噸區間內。我國碳價在2021年開市首日為48元/噸,2023年的收盤價為79.42元/噸,2024年11月時突破100元/噸。這種中歐碳價差距帶來的影響,可能因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實施而進一步放大。
為防止“碳泄漏”(即企業因歐盟內部嚴格的碳排放規定,將生產活動轉移至碳排放要求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維護歐盟內部減碳政策的完整性,歐盟于2023年通過《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法案》(簡稱CBAM),初期覆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等六大類高碳排放產品,未來可能逐步納入有機化學品、聚合物等更多行業。該法案要求歐盟的進口商申報進口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的直接和間接碳排放情況,并購買相應的碳證書。CBAM自2023年10月1日起進入過渡期,進口商需按季度報告產品的碳排放數據,但無需繳費;歐盟自2026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CBAM,要求進口商根據產品碳排放量購買CBAM證書。CBAM的出臺和實施直接推高了我國相關出口企業的成本。根據規則,碳關稅將抵扣中國已支付的碳價,但當前中歐碳價差距巨大,企業的額外成本或達數百元/噸。
為此,企業需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數據收集與管理機制,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并通過優化生產工藝,采用清潔能源、高效節能技術和設備,降低產品的碳排放強度;也可通過參與碳市場交易,獲取碳配額或碳信用,抵消部分CBAM費用。
(四)自愿機制:CCER與碳普惠的獨特價值
在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除了強制減排市場,自愿減排機制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項目可產生減排量,經核證后可在碳市場交易,用于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或企業自愿減排,具有補充碳市場配額、降低企業減排成本、激勵可再生能源和林業等領域發展等作用。
碳普惠機制是面向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自愿減排機制,旨在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鼓勵公眾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個人可通過綠色出行、綠色消費等行為獲得碳積分,碳積分可在特定平臺兌換商品、服務或參與公益活動;企業可通過實施節能減排項目獲得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并在碳市場交易。碳普惠機制具有提高公眾參與度、促進全社會減排、推動綠色消費等作用。
目前,CCER和碳普惠機制在發展過程中面臨一些挑戰,如CCER項目的開發和審核標準有待進一步完善、碳普惠機制的覆蓋范圍和影響力有待擴大等。需要鼓勵相關工具和模式的研發,鼓勵創新投資和技術應用,從而構建碳普惠生態系統,為可持續發展開辟新的道路,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二、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律師實務
在碳排放權交易這一新興領域,律師的服務貫穿企業合規管理、交易支持、爭議解決及戰略規劃等全流程,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優化碳資產管理并實現綠色轉型。下文將結合案例,介紹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律師實務。
(一)碳配額未按期履約被行政處罰案例
2022年初,蘇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查處了全國首例碳排放配額未按期履約案件。張家港某公司因未按時足額清繳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額,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被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根據該交易管理辦法,未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僅要限期整改,還將被行政處罰;逾期未整改的,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將被核減。可見,監管部門為壓實企業的碳減排責任動了真格。
(二)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案例
在碳市場運行過程中,碳排放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至關重要。2022年初,生態環境部公開了4個涉及服務機構的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案例,包括篡改偽造檢測報告、核查履職不到位、核查結論明顯失實等。這些服務機構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碳市場數據公信力,擾亂市場秩序,甚至引發環境風險,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聯合執法、行刑銜接、異地交叉檢查等手段予以了嚴厲打擊。
(三)涉碳刑事案件
在2023年3月之前,由于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規定未明確涵蓋碳(溫室氣體)排放領域,司法實踐中難以追究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造假的刑事責任,僅依賴行政處罰或信用懲戒,威懾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8月發布了修訂后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承擔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報告編制及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強化對涉碳數據造假行為的刑事打擊。
(四)涉碳交易民事糾紛
隨著碳市場的發展,涉碳交易民事糾紛也逐漸增多。北京某咨詢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服務協議》,約定由前者為后者提供4個清潔能源項目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備案審核等專業服務,后者分階段支付費用。咨詢公司完成了部分項目的備案審核并催款未果后,訴請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投資公司支付已完工項目的服務費及利息。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法院一審支持咨詢公司對已完成項目的服務費及利息請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類似的涉碳交易民事糾紛將日益增多。
(五)碳交易、碳履約案例
2021年12月,四川某發電公司通過比選公告采購46萬噸碳排放配額,北京某環保公司以44.7元/噸的報價中標并承諾履約,否則需補足差價。后北京公司以“市場原因”申請延期交割未果,最終違約。四川公司被迫以51元/噸的高價緊急采購配額,產生差價損失289萬余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四川公司要求北京公司支付289萬余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另一案件中,某公司與某林業公司簽訂《50000噸VCUs購買協議》,約定以10.4元/噸的價格購買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VCUs),總價為52萬元。某公司全額支付款項后,林業公司卻以20元/噸的高價將同一批VCUs轉售給第三方,構成“一碳二賣”違約。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判令林業公司返還合同款52萬元,支付違約金10.4萬元、律師費4萬元,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48萬元(相當于兩次交易價差總額)。
(六)公益訴訟
貴州某發電公司因未完成2019—2020年度的81.8萬噸碳配額清繳,被環保組織起訴。法院判決其完成95.4萬噸配額清繳(費用7418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損失9400元并公開道歉。此案被稱為“雙碳公益訴訟第一案”,首次確認了未履約企業需承擔氣候責任。
上海通過建立“檢察院—法院—交易所”的購碳注銷司法閉環機制,將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碳交易結合,現已形成標準化操作流程。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已辦理近20件“公益訴訟+碳交易”案件,完成購碳5297噸(相當于5個上海植物園的年固碳量)。該機制已拓展至林業、海洋、大氣等多個領域,采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碳普惠減排量等多元標的,并實現了長三角至西北地區的跨區域聯動。
(七)涉碳執行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等已成為司法執行的標的。如2021年,某化工公司與某銀行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明確化工公司應履行還款義務。調解書生效后,化工公司未履行,銀行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9月,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并通知其將碳排放配額掛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同年10月,執行法院扣留交易成交款。本案作為全國首例“碳執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額市場價值的實現方式,拓展了民事強制執行的新思路。
(八)非訴法律服務(合規法律服務)
律師除了能在涉碳的爭議或訴訟出現時充分發揮作用外,在法律法規培訓、戰略規劃制定、合規體系建設、日常咨詢等非訴法律服務中也有用武之地,能最大程度防范爭議的出現,可謂“治未病”。
一是數據監測與披露合規。律師可協助企業建立監測計劃,確保數據采集、存儲、傳輸流程符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關于風險控制體系的要求,并落實電子存證、視頻監控等防篡改機制;指導企業依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及三大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試行)》等要求,規范碳排放信息披露內容、時機等。
二是第三方機構的合規服務。第三方服務機構在碳交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律師可以幫助第三方中介機構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提供合規培訓,使其意識到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法律后果,提升其員工的合規意識。
三是配額清繳與CCER抵銷。律師可指導企業合理規劃配額的使用,利用不超過5%的CCER或購買配額抵銷履約缺口,并確保抵銷項目符合地域、類型及時效限制。同時,協助企業參與配額交易,制定交易策略以降低碳成本。在碳排放權協議轉讓、競價交易中,律師能協助起草或審查合同條款,明確交易主體資格、配額權屬、履約方式等,防范交易風險。
四是碳金融與資產盤活。律師可協助企業探索碳資產質押融資、碳信托等金融工具,同時防范惡意炒作碳價等風險。對于盈余配額,律師可協助制定交易或留存策略,實現綠色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化。對于非重點排放單位,可提前布局自愿減排項目(如CCER開發),以應對未來被納入控排名單的可能性。
五是國際規則銜接與應對。隨著跨境碳關稅(如歐盟CBAM)的落地,律師可以幫助相關企業應對國際核查標準,確保出口產品的碳排放數據符合要求,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影響。
律師在碳排放權交易領域兼具“風險防火墻”與“價值創造者”的雙重角色,需深度融合法律、政策與技術知識,為企業構建全周期、多維度的碳管理生態體系。隨著全國碳市場擴容(如覆蓋建材、鋼鐵等行業)及司法保障強化(如將數據造假刑責納入司法解釋),律師服務的專業性與創新性將更為關鍵。
三、總結與展望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從國際上的初步探索到國內的逐步推進,已取得顯著成果。在法律實務方面,無論是訴訟領域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解決,還是非訴領域對企業碳管理全流程的法律服務支持,都凸顯了法律在規范市場秩序、保障企業權益、推動綠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通過分析典型案例,我們清晰地認識到了碳排放權交易中的法律風險,以及律師在應對這些風險時的關鍵價值。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迎來更多發展機遇。隨著全球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更多行業將被納入其中,市場機制也將不斷完善。數字化與金融創新將為碳市場注入新的活力,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將提升碳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將為企業提供更多融資和投資渠道。然而,國際間不同碳市場之間的差異可能導致貿易摩擦和碳泄漏等問題,國內碳市場在配額分配、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優化,綠色低碳之路還很漫長。
在這種形勢下,律師應深入研究碳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升專業能力,為企業提供更專業、更精準的法律服務。在跨境碳交易中,協助企業應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碳市場規則差異帶來的法律風險;在國內碳市場制度完善過程中,積極參與規則制定和修訂,為碳市場的健康發展貢獻專業力量。
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等政府法律顧問、全國生態環境執法案卷評審專家
業務方向:環境資源與能源、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ESG合規
楊曉鳳
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干事
業務方向:環境、民商事爭議解決、碳市場和綠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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