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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 民商事合同爭議的相關問題探討

2020年第03期    作者:高興發    閱讀 3,910 次

自1月國內爆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來,不僅全國各地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生產生活、經濟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同時也對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帶來很大影響,也將可能引發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爭議。本文擬就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爭議的相關問題作出探討。

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界定

從實際情況來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疫情類似。關于非典疫情引發的民商事合同爭議,各地法院的判例對非典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不盡相同:有判例認定為“不可抗力”,有判例認定為“情勢變更”,有判例認定為“商業風險”,也有判例未對非典疫情作出定性而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平原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調整。

那么,在民事合同爭議中如何認識、定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呢?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亦對不可抗力作了相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公告》(2020年1月20日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僅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也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另外,世界衛生組織也將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宣布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鑒于以上,我們認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與國家衛健委對新冠病毒肺炎的上述界定并根據當前國內疫情發展的實際情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屬于合同當事人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認定為“不可抗力”為宜。

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在當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的,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鑒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如合同的履行未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的,合同當事人均應繼續履行合同。

2.如合同的履行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但尚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當事人可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并繼續履行。如合同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此種情形,司法機關宜依據公平原則并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對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調整處理。

3.如合同的履行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種情形,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法》規定在合同領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并非一概不承擔責任。兩部法律規定有所不同,那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呢?

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法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宜按如下原則處理:

1.關于法律適用,因《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并且,就民事領域與合同領域而言,《民法總則》為一般法,《合同法》為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不能應與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具有因果關系,如無因果關系,不得援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法律”應不包括《民法總則》,而是指在合同領域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以及適用于合同領域的特別法,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在途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情形下運費的承擔。

2.如合同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在收到一方不可抗力通知后,合同的另一方或他方仍負有減損義務,否則因未履行減損義務而造成的擴大損失,不屬于履行不能的一方的“部分責任”之范圍。

3.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責任。否則,守約的一方合法權益受損,違約的一方獲益、構成不當得利,亦有違公平原則。綜上,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勢下民商事合同爭議的處理,宜在將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架構內,結合疫情對于合同履行有無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是否發生在遲延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有無過錯等情形,并考量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平衡、衡諸公平原則綜合判定。

 

高興發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不動產征收(動遷)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徐匯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

專業方向:不動產征收、房地產與工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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