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6號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新華社10日受權發布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
該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該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