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3月27日市律協舉辦首場《物權法》系列講座以來,受到了律師的普遍歡迎。為使我市律師進一步深入理解并深刻掌握《物權法》的重點內容及其操作實務,準確適用《物權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和法律糾紛,市律協舉辦了此次講座。講座中,楊永清法官就《物權法》第5條規定中的“法律”如何解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法定及物權內容法定的含義、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相區分規則的適用、登記機構賠償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機動車物權的移轉標準與機動車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何時“生效”、如何理解確認物權的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征收案件的處理、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如何確定、成員自治與公權力介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以及要求支付土地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案件的處理、沒有采取公開競價方式簽訂的出讓經營性用地合同的效力、宅基地的行使和轉讓案件的處理等十九個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講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過講座,律師們對《物權法》有了進一步了解,對于今后處理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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