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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 譚 芳 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嘉 賓: 李憲明 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托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曉茂 上海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辰陽 上海市公證協會遺囑信托公證課題組主編、上海市普陀公證處主任助理、公證員
柴艷麗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財富顧問部總經理
李 超 景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經理、高級理財顧問
文字整理: 許 倩
什么是信托和家族信托
譚 芳:大家好!我們知道,目前中國的富人越來越多,創一代也到了要或者將要交班的時候.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的創二代是不是可以順利接過創一代的接力棒呢?是不是都有興趣傳承父輩們辛苦打造的這個家族企業了?除此之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發現,中國的私人財富究竟通過什么方式去傳承,這個課題已經到了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時候了。所以,近兩年以來,英美法系下的家族信托逐漸開始受到中國高凈值人士、私人銀行和信托機構,以及法律人士的高度關注。家族信托作為家族財富管理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一種法律制度和傳承工具,歐美國家許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借道家族信托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常青。
但是,家族信托在中國是否可行呢?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家族信托在中國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在座嘉賓都有各自的行業背景和專業經歷,我想邀請各位結合你們各自的專業視角來做一個深層次的探討。那么什么是信托?什么是家族信托?我知道李憲明律師是全國人大修改《信托法》專家組的成員之一,這也是我們上海律師的榮耀。在討論之前,先請李律師來談談信托的法律定義,并介紹一下國內的家族信托在發展過程中有哪些特點,法律架構是如何設計的。
李憲明:我想把我對于信托和家族信托的理解跟大家交流一下。《信托法》2001年頒布的,10月1日實施,信托制度實施到今天也就是14年時間,很短。這個制度有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的破產隔離作用,所以說在中國法律體系當中引入信托制度之后,對整個法律體系是一個顛覆性的建設,但也有破壞作用。首先是對司法制度有顛覆性沖擊,我們國家原來沒有這種制度,是從西方國家不斷演化過來的,從英國到美國,再從美國到日本,然后又到中國,橫跨了兩個法律體系,從衡平法到大陸法,但這種制度有衡平法的基因,這是第一個沖突;第二個沖突是破產隔離對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的沖突。為什么有破產隔離?就是因為有雙重財產關系,《信托法》是衡平法的所有權,一物二主,但在中國是一物一權,到了國內就“水土不服”了,因此引進之后,對我們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民商事法律關系都是根本的挑戰。在財務上,正常情況下一個企業只能有一本賬,但是在信托公司必須有兩本賬,一個是固有財產的,一個是信托財產的,這就是它的特殊性。信托制度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有沖擊,也有很大的建設作用,對整個社會生活影響也非常巨大,所以說我們以前很多社會活動因為沒有《信托法》而無法開展,最早的就是和個人息息相關的企業年金。年金必須有信托制度的支撐,因為年金是養老用的,企業和個人各拿出一部分錢交到賬戶里,退休之后使用。但是企業可能會破產,個人也可能會缺錢,企業破產后錢也不能被債權人執行,所以就需要有一個破產隔離制度,錢一旦放到這個賬戶里,無論是企業破產還是個人想提取,都動不了,必須要有個獨立賬戶、獨立制度來保護,信托制度就起到了這個作用,所以必須有信托制度。
還有一個就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業務是從2005年開始的。應該說現在國內有很多涉及國計民生的事務安排都需要有信托制度的支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回到家族信托上來,為什么也需要信托制度呢?傳統的做法上有代理、行紀,為什么還需要建立信托制度?在沒有《信托法》之前,實際上中國的行紀就是信托制度,他跟信托非常類似,但還是有者重大差別,這點就是因為行紀和代理都適合于事務管理。行紀也適合財產性的事務管理,但主要在貿易領域,動產可以,不動產就做不了。信托無論是動產、不動產還是知識產權各種制度,都可以用來設立信托。家族企業的傳承為什么需要信托制度呢?就是因為核心資產要有一個破產隔離的作用,民營企業家年紀大了或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因此要把財產設立信托,否則就會出現像2008年蘇浙一帶很多民營企業家在破產后導致其家人和自己的生活都缺乏了保障。
還有一種就是企業的傳承,有很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民營企業家很有能力,但是他們的子女不一定有能力或對家族企業感興趣,企業家又不想放棄自己的企業,想繼續經營下去,那么他們就必須在企業的所有權上做區分,經營者和企業財產真正的受益人要分開,他們的子女作為受益人,但對企業沒有直接的所有權,并不直接干涉企業的經營,這樣的安排也需要破產隔離起作用。因此,家族事務的安排、家族財產傳承,都對信托制度的需求非常迫切。中國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需求強勁,但是受到信托配套制度缺乏的影響,開展得并不順利。剛才我講的家族信托有破產隔離的作用,破產隔離需要有制度的支持:
第一個制度是涉及信托財產登記,但與信托財產登記相關的制度在中國目前應該還是個空白。這其中又牽涉到幾個問題:一是過戶問題。一般的家族信托往往都是以財產權、股權、房產、票據作為信托財產,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這就需要有過戶制度,如果是資金信托很容易,從委托人的賬戶直接劃到受托人的賬戶,但如果是房產,就得有一個非交易過戶的制度。目前非交易過戶限于繼承、贈與等方式,相關機構不接受根據信托文件辦理非交易過戶;二是辦理過戶之后,要有信托財產的登記或信托公示。按照我國有些法律,比如房產、專利權,不登記不產生權利轉移的法律效力。房產登記是取得權屬的前提,因此原來委托人名下的房產過戶到受托人的名下,為了保證跟受托人的財產區分開來,以保證信托生效,就必須登記這是個信托財產,目前這個制度沒有。
第二個制度是稅收制度。房產一過戶,有契稅、增值稅很多稅種,但是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與投資融資不一樣,持有財產的核心目的不是主動投資、保值增值,而是做好財產的分配、后續的管理,是一種事務管理,這樣就要求承認信托的管道作用。《信托法》頒布實施以來,在理論研討層面上,國家財稅機關人員或學者基本都認可信托的管道作用,即財產從委托人名下到受托人名下,只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交易,不會增加稅負。但是如何來判斷?在哪個環節征以及征收的基數?這些問題并沒有解決。因此,目前在家族信托業務開展的時候,只能說將其中一部分的財產拿出來,主要是資金、金融資產,還包括一些人壽保單。如果真正涉及到家族信托,有一塊是企業的傳承,因為財產類型比較多,動產、不動產都有,這對信托登記、信托稅收制度的要求很高。
目前國內家族信托的運作模式
譚 芳:感謝李律師關于對信托和家族信托等非常專業的介紹。我們知道境外的家族信托其實是非常成熟的,比方說李嘉誠家族。很巧,我們今天請到了這樣一位嘉賓,他曾經在李嘉誠的長江實業公司工作過,對李嘉誠的家族信托有一些了解,而且對國內的家族信托也非常有研究。有請李超先生就你所知道的國內家族信托相關的架構和運作模式中的一些問題和大家分享,謝謝。
李 超:好多人都會問我們投資什么,說實話我說不出來,我只是賣我的思想和規劃,在這里很感謝譚律師給了大家這樣一次機會,來對家族信托進行交流。前面李律師說了很多關于國內信托的部分,我很贊同他的說法,只有在立法達到了之后,我們才能正正規規地去做事。現在有很多客戶包括在座的可能有些從業人員會對私人信托非常感興趣。客戶現在在乎的是什么?我首先來說兩點:第一就是安全性的問題,第二就是潛在的稅收問題。在節約錢的情況下,如何幫客戶去操作?在我們公司或現在從事的業務中會運用并操作到一些離岸架構、離岸信托的情況。前面李律師提到關于家族資產傳承的問題,以及什么樣的東西可以放到信托架構中去,在我這邊可能會涉及到的一些動產、不動產以及金融和金融衍生品,這些都可以放在其中。在實際操作中不知道各位律師有沒有遇到過中國國籍之外的客戶,在處理這些國際性問題時,我們國家目前對類似于像具有美國國籍的人查得非常嚴。所以,在這當中如何去操作?我們更多的是借助于海外離線架構中稅收的避免、一些屬地的功能去幫其操作。
我準備了幾個問題想和大家探討一下:第一,據我所知在上海信托或平安信托已經開設了私人信托項目,但是他們接受的所有資產可能更多的是金融資產或現金,在最正統的英國流傳下來的私人信托中可能更多的是一種人性化的設計,在我的從業經驗中,很多就涉及到孩子的問題;第二,就是我們目前什么樣的人適合做受托人?以前的情況是有很多人都請自己非常信任的親戚朋友或家里一些關系比較好的去做受托人,其實在離岸信托中,我覺得是一些中國的專業機構在做受托人,原因是這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是為了資產安全,當資產受到極端情況的侵害時,自然人是否有這樣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常識去對抗可能潛在的問題?所以這些人的知識層面可能和專業機構不是對等的。通過我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分析,如果今天家族信托能在國內立法,那么什么樣的人才是真正需求家族信托的呢?在所有從業人員中,可能大家都認為高資產、高凈值的那些人是我們的標準客戶,而我卻認為那些高資產、高負債的人非常適合做資產隔離,只不過資產隔離在家族信托之前還有一道簡單的可以完成的工序,因為這類人群可能就是不想自己的生活因為破產而受到任何損失。我們以前在浙江溫州那一帶做市場調研時能夠接受這個理念的客戶在80%以上,這類人我相信以后會成為家族信托中的很大一個客源。但是還有一類人,就是我們所稱的高資產、高凈值客戶到中產階級中間的這類人,他們的資產量非常大,但是他們所需要的服務并不一定涉及到家族企業的傳承,而是簡單地對于個人資產規劃方面以及婚姻因素的一些關注點,而其他部分在我們和私人銀行客戶經理或一些總行經理交流時,更多的是涉及到客戶的稅收問題、國籍問題能否帶來幫助或者能否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議。
家族信托中有哪些具體的需求
譚 芳:謝謝李超先生的詳細介紹,您對國內家族信托的思考對我們也很有啟發。那么,目前國內的高端客戶在家族信托中到底有哪些具體需求?他的需求又是通過什么路徑去實現的?今天我們也邀請到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的柴總,據我所知農行的私人銀行部很早就開始在開展家族信托的服務了,那么具體的實施情況如何?目前碰到了一些什么樣的困難?你們又是如何推進這項工作呢?下面有請柴總跟大家分享。
柴艷麗:很高興今天參加這樣一個討論,我和大家談談我們這邊接觸到的市場和客戶關于家族信托的一些需求情況。大家都知道財富人士在近幾年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富一代正在向富二代進行財富傳承。我們這邊有大量的客戶反映,以前他們可能和銀行、各家金融機構談得比較多的是財富增值以及追求高回報的問題,可是近兩年來談得比較多的是如何保障財富傳承下去。我們專門就這個群體的需求做了量化的統計,在前些年排位第一的可能是增值的需求,現在則是傳承和保障的需求。那么家族信托的概念在境內市場出現以后,越是超高凈值的人群,家族信托這個名詞的提及率往往達到50%以上,向下一個階層的提及率也有40%,可見咱們這個市場和客戶的需求已經很明確了,我們在境內市場相關的金融機構包括律師這個行業都面臨著如何應對這個需求的問題。從監管這個層面來看,我們有這方面業務拓展前期的一些論證和考察,監管單位也是在推進包括信托行業在內的行業的轉型發展,并導引這方面業務發展的方向,而且從以前的以商事信托為主的信托業的發展態勢來看,也是鼓勵向民事信托保護國民財富的角度去引導業務的方向。剛才兩位講的,從成熟的海外市場的家族信托可以運作實現的功能來說,國內目前因為還是個初創的市場,但在滿足客戶的一些傳承、資產保護、稅務籌劃,還有投資理財、保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都能有所涉及。可是從最大程度上滿足客戶的需求來說,還有不少差距,雖說現在我們的功能有安全性保障、能有效靈活地傳承,可是放在其中的資產類別卻非常有限,主要能放入的可能就是現金類資產、理財產品等。而客戶最為關心的或者資產形態占比比較高的有形資產,比如不動產這塊、公司股權這塊經常會有大量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另外,在稅務這塊也沒有特別明晰的說法,我們未雨綢繆以做客戶的規劃為先,未來可能比別人快一步,會有更大的實惠,但現在沒有明確的說法,放入的資產是屬于非交易性過戶還是以后要征稅?資產通過專業機構打理以后,增值的部分以及未來向受益人分配的部分稅收是怎樣一個體現?目前都很不明確。實際上現在我們的客戶有兩個特點:一方面是年齡到了五六十歲的創一代向創二代交接班的過程中,無論是其本人還是其家族成員都非常急切的想把傳承或資產隔離等事項擺到議事日程上進行探討;另一方面是他們又覺得目前我們能給其提供的服務很不夠,現在有些客戶在做嘗試,傾向于投資理財的功能,他們既有期待,又覺得不滿足,目前就是這樣一個現實的市場。
信托公證業務如何介入和操作
譚 芳:謝謝柴總的精彩發言。聽了您的介紹,我相信在座的律師同行們對家族信托產生了更為濃厚的興趣,因為你們的這一塊服務里包含著律師服務的很多空間。家族信托是實現財富傳承的一個重要工具,那么我們知道,在家族傳承的過程中,有一個部門是無論如何忽略不了的,那就是公證機關,據我所知,我們上海的公證協會對此也專門成立了一個課題組,叫做遺囑公證信托課題組。我們今天也有幸請到了這個課題組的主編李辰陽公證員,據我所知,他在這些方面有著很深的思考和研究,所以我們想知道公證行業對于信托公證有哪些具體的操作案例,你們的具體研究方向和研究課題是什么?課題組成立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將來的信托公證業務如何介入、如何操作?
李辰陽:公證員和律師在許多方面都有合作,在遺囑信托方面實際上合作得更加緊密,因為信托結構、信托合同設計大部分都是律師完成的,而且大部分是有境外工作經驗的律師完成的。講到信托,就會講到遺囑,信托分生前契約信托和去世后的遺囑信托。10月份是上海公證行業發起的免費遺囑公證的公益服務月,在咨詢中,我們就發現有部分人群有這方面的需要,因此信托不光是一個家族、有錢人玩的游戲,基層百姓也有這樣的需求。我大致總結了一下,有三部分人群有這種需要:第一種就是剛才大家講的有錢人、企業家,這種人往往除了破產隔離之外,與其本人和其家庭背景也有關系,比如其有兩次婚姻、多次婚姻的情況;第二種是存在非婚生子女,而且可能是兩三個的問題,要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第三種是由于中國的特定歷史,夫妻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因此造成了不少家庭只有一根獨苗,也因此會產生失獨家庭,這樣的一個家庭如果作為企業家,肯定要考慮傳承的問題。還有就是孤老養老的問題,以前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但是現在社會養老機構越來越多,那就要通過信托的方式,老年人可能表達不出信托的意思,但我們理解就是一種信托上的含義。
那么現實的需求就是財富的增加到了傳承的階段,有這樣一個需求。最主要的是我覺得因為英美法系國家經濟強勢,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伴隨著投資滲入到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現在中國人和外界接觸面廣,資產進行全球化配置,信托制度在國外生根發芽,大家非常向往。但為何國內能夠成功的案例又較少呢,原因在哪里?是因為更多的家族信托都是在境外架構的,所以現在國內有很多境外的一些信托機構在大力推廣他們的產品。剛才三位嘉賓講了一些原因,我的看法如下:第一個是信息的不對稱,公眾對信托到底是什么不詳,以為是理財產品。剛才有個調查說是50%的比例,那可能是對高資產配置的人群,但是對大部分人,占比可能很小,在整個人群占的比例所知曉程度是比較低的,包括我們法律界有一些對信托還不是很了解的人;第二個是中國的企業家都比較自信,他們對自己的資產安排使得其很難相信別人,這是個社會習慣問題,也是整個社會的誠信問題,反而是社會底層老百姓出于對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恐懼,到公證處來咨詢尋求保護的很多;第三個是目前的信托主要用于資金方面,我們最大的困惑點就是對記名財產轉讓有法律上和稅務上的障礙,再加上家庭資產傳承方面缺乏對下一代的教育,因為我們從小接觸的教育就是好好讀書,但是從來沒有家長教育過子女如何做好財產的安全傳承;第四個是信托給別人的概念只是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通覽各國稅務部門,信托不是避稅的工具,目的只是合理地減少稅款支出、重復納稅。為什么稅務上沒有對信托財產起草對應的配套舉措,比如不動產轉讓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包括現在上海和重慶實施的房產稅,一大原因就是社會輿論不接受,有財產的人竟然還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公眾無法接受;第五個是信托遺囑可能存在的欠缺,信托遺囑有個遺囑的問題,信托是依附在遺囑上的,如果遺囑無效,這個信托安排就失敗了,特別是《繼承法》呼吁修改的聲音很大,將來有可能會出現一個制度,就是繼承中的特留份制度。目前我們的《繼承法》沒有特留份的規定,假設哪天法律修改規定了特留份,在修法之前設定的信托結構是不是在未來會產生無效的問題,這是個安全性問題。還有就是受托人不接受作為受托人帶來的隱患,你相信一個人,在遺囑信托中設計了這樣一個角色,但其未來不愿意接受,這也會帶來問題;第六個就是成熟可信的信托資產管理機構和職業經理人不存在,因為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至今只有短短的三十年,財富增加也就是這三十年,財富管理人士還沒有成熟。
國外信托的優勢在哪里呢?因為我們公證處經常碰到海外移民的當事人,有一部分就是運用信托的方式轉移資產,問他們為什么在國外做信托:第一,對一個大的家族來說,有全球資產配置的需要;第二,境外的信托產品豐富,我們現在只有資金信托,沒有其他記名財產的信托;第三,最主要的就是安全問題,這些需要信托的人主要不是為了增值的目的,首要的是資產安全,安全保障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安全。比如在英國這個信托發源地,信托歷史已有幾百年,在信托法律制度方面很完備,已經形成了很多有效保護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案例。而在中國除了商事信托有一點外,民事信托幾乎沒有。還有個問題就是信托的期限,你可以發覺咱們中國的信托一般做個三到五年,最多十年,但是一個家族的傳承是一代、二代、三代的問題,我們的信托產品只涉及五年、十年,遠遠滿足不了客戶的需求。因此國外信托和國內信托存在很大的差距,這是我們中國法律人需要努力的方向。
家族信托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譚 芳:辰陽老師不愧是公證領域的專家,跟我們分享了很多信托公證上的實際案例,這些案例對我們民事業務研究會下面的財富傳承課題組非常有幫助,希望可以向你們請教。我注意到,剛才他談到了在繼承制度中有一個未成年人的特留份問題,我們今天也請到了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委員李曉茂律師,我想問的是,家族信托除了財富傳承的功能,對于未成年人的權益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你們平時在這方面的研究和實踐中,對家族信托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有哪些具體案例,到底起到了哪些保護作用?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嗎?
李曉茂:剛剛講到家族信托,我正在辦這樣一個案子。我一個當事人已經75歲了,他在上海的不動產大概價值將近5個億,現在他的兒子和媳婦離婚,已經一審判決了,但是我這個當事人非常不放心,因為他有4個企業加上那么多的不動產,他交給兒子覺得不放心,想交給他的孫子,孫子目前就讀幼兒園大班。他和其愛人與我商量,以后可能會讓他老婆和我共同管理他的財產,因此可能涉及到信托問題。家族信托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確實很重要,現在包括一些離婚案子,兩方父母都放棄財產,通過法律機構將財產留給小孩,對他的財產如何來管理已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我對家族信托的個人理解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是一種財務管理的工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贈與,還有一個就是財產繼承。未成年人保護與家族信托的優勢在哪里?第一是有利于管理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保護未成年人法定權益。作為一個孩子來說,得到這么多財產后如何管理,我覺得引入家族信托有利于管理其個人財產;第二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財富的增值保值,請專業人士來打理有利于此;第三是能獨立于第三人或法定監護人。財產中有關未成年人的部分,其法定監護人包括其他的案外人都不得隨意處置,如果引入家族信托,可以由第三方對財物進行管理。在將財產贈與給孩子以后,有時會有人想辦法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如果引入家族信托,對于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
我講一下目前法律上對此規定的空白點:第一,未成年人如何將其法定財產進行委托,取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這是非常重要的。剛才講到的一個幼兒園大班的孩子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可能會擁有幾個億的財產,他如何管理,有沒有進行家族信托的資格,因為未成年人大部分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如何判斷家族信托存在的風險,這也是很多當事人在把財產給孩子的時候,資產如何激活?有個很好的途徑就是家族信托,能夠讓財產進入正常的渠道,但是如何掌控風險,這是我們中國人一般首先會考慮到的重要因素。第三,對于家族信托的顧慮。一是財富的陽光化,一旦進入到信托,可能會對未成年人的個人財富隱私進行曝光,這就需要家族信托專業管理機構做好保密工作;二是管理財富人員的專業化;三是財富增長的有效性。
關于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譚 芳:剛才的一輪談話,各個嘉賓都從自己的專業領域和視角談了很多深刻的見解,深受啟發。可是,我們在幫助客戶進行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構時,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信托財產權屬的問題,這是一個目前在法律界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當我們的委托人把他們的財產交付給受托人的時候,財產權利到底有沒有發生轉移?這種轉移究竟有沒有風險?受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我相信柴總應該也會遇到很多這樣的財產高凈值人士,之前表露出要做家族信托的莫大興趣,躍躍欲試,可能最后你告訴他們交付了財產,所有權將不再屬于其之后,他們覺得失去了控制,覺得不安全,會提出很多顧慮。那么先請李憲明律師就關于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問題跟大家做一些專業上的解讀。
李憲明:權屬轉移確實是爭議很大的問題,在《信托法》制定的時候,第二條有關于信托的定義,這個定義大家如果研究一下就會看到和日本、韓國包括美國的《信托法》不一樣,用了個委托人把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的表述。其他國家或地區規定得比較清楚,明確設立信托的財產應當移轉給受托人,所以就留下了這么個伏筆。但是這個爭議到目前為止大家認識都比較一致,就是應該轉移。當時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考慮到中國的傳統文化,父親對兒子不信任,那對第三人就更不信任了。所以讓中國老百姓將財產委托給第三人,移轉并過戶到其名下,這讓老百姓很難接受,不如模糊一點。但是從《信托法》后面的條文來看,都是按照移轉來做的,因為如果不移轉,跟代理沒什么區別,僅靠行紀代理關系完全就可以解決了。從目前的信托實踐來看,將財產真的過戶到了受托人名下也是可以做到的,包括我們做的家族信托業務,房產、股權也有過戶的,可以通過合并、分立重組、買賣等一些特殊方式過戶,法律風險也可以得到控制。如果財產過戶到受托人的名下,即使沒有做信托登記,如果拿出證據證明,如信托文件、過戶手續等,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支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當然,會比較麻煩,有很多不確定性。另外,信托財產獨立性有很多制度安排來保障,分別記賬是第一個,第二個是分別管理,如果是動產,則必須放在不同的地方,人員、部門獨立。這些配套制度保障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因此可以明確兩點:第一是無論設立什么信托,應當符合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定條件;第二是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環境下,財產移轉的后果是有保障的。信托獨立性是有條件的,不具備這些條件,當然不會起到破產隔離的作用,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信托本身對破產隔離制度的價值。
譚 芳:謝謝李律師的解讀,解釋得非常清楚,沒有所有權的顧慮了,那么新的問題又來了,像在這種情況下,那些高凈值人群把信托財產移轉給受托人后,受托機構如果破產了或有其他債務危機時,會不會危及到委托人的信托資產?中國對于家族信托這塊沒有實際的判例可以去分析,那么我們看到在很多的商事信托中,有很多公開的案例顯示大部分法院對信托財產的移轉持支持的態度,但是也有一些案例對信托財產的轉移是不支持的。如果適用在家族信托中,就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和不安全因素。所以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對于高凈值人群將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的時候,可能有兩點要擔心:第一將來他們如果出現債務危機,這筆受托資產能夠真正起到資產隔離的作用嗎?第二如果受托人出現債務危機或者破產,信托資產會不會也因此受到追溯?在這點上,法律上或者一些判例中,李憲明律師有哪些可以與大家分享的?
李憲明:從委托人的角度來講,破產隔離有個前提條件,如果是自益信托,沒有破產隔離的作用,他益信托是可以的,家族信托一般也都是有的,很少是以本人作為唯一收益人的,即使其往往也是受益人之一,所以一般都是他益的。
從委托人的角度看,破產隔離的問題不大,但是有很多比較細的條件,比如債權人認為你是逃避債務,一般民商法里都有規定限制。如果信托設立是2014年10月1日,但是你的債務在此之前就產生了,而且設立信托之后你已經資不抵債了,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這在《信托法》和《民商法》都有規定,所以只要別踩法律的底線,包括特留份,該留的沒有留,那么繼承人就可以來主張權利,因此也不能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只要信托目的不違法,信托財產來源符合《信托法》的合法要求,那么信托就不會被撤銷或不會被拒絕對破產隔離的要求。
從受托人的角度看,實際上法律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判例也有,但是有很多操作性的問題,大家反復強調的為什么要請專業律師、公證人員給客戶提供服務,就是在設立信托的時候一定保留好證據,把信托生效、破產隔離的條件完全滿足。如果不滿足,那么在實踐中,信托公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被法院凍結的就會很多。我們現在更多的是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出現了問題,把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給查封了,而剛才譚律師講的這種情況比較少,就是受托人破產了,連累到信托財產的,但信托公司要破產很難。這就是為什么在實踐當中,信托產品有個剛性兌付的原因。
第二個問題就是剛才李曉茂律師提到的受托人的選擇,我們倒是建議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最好選擇金融機構做受托人,個人、有限合伙企業、工商企業都不太適合,這是因為信用和自身的責任很大。我們律師做受托人沒問題,這在英國、中國香港都很普遍,但在中國大陸這種司法環境還不太適合,就是因為沒有配套制度。但是我想在未來信托登記制度或者是信托稅收制度出臺之后,受托人的范圍可能會越來越廣,目前適合做受托人的基本上就幾個,就是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目前也是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金融機構做受托人,公信力、對委托人財產保護的力度會更強,因為畢竟設立的時候就經過了一系列嚴格的條件,監管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比較全面。
家族信托在本市的具體實踐
譚 芳:非常感謝李憲明律師給我們作的專業介紹。剛才也談到私人銀行在這些方面的問題,也是客戶平時會遇到的問題,那么在客戶提出擔憂和顧慮的過程中,柴總你們是怎么和客戶去做解釋的,然后又怎么讓他們信任你們,愿意委托你們來為他們處理家族信托的事務?你們作為受托人,私人銀行有這樣的部門還是要去委托第三方的信托公司來作為受托人,這部分的具體實踐是怎么做的?
柴艷麗:我很高興和大家分享一下目前境內商業銀行包括我們金融同業機構的信托,還包括律所,我們這樣一個聯合團隊是通過怎樣的途徑來落實目前客戶的需求從事我們中國式的家族信托的。我們銀行前期也開辦了這樣一些業務,在前期業務的論證過程中,就剛才大家提到的問題,我們都不得不回避。前期應該說大家最為關心、認識清楚而且能夠接受的一個過程,就是信托資產的歸屬,所有權轉移到哪了。我們銀行現在推出的這項服務,搭了這樣一個初步的架構,在整個業務中,我們屬于專業顧問的角色。因為中國市場對銀行特別像國有銀行背景的大行是存在最高信任度的,客戶做家族信托包括跟私人銀行的關系也體現在這,國外成熟市場也有這個特點。為什么一個大的企業或家族有這樣的事務,寧愿去找私人銀行而不是律所,其實很多事務可能也有相似的職能或者相似的功能可以聯合其他機構組成一個團隊共同來完成,但是銀行更傾向于百年老店的功能,特別是在企業層面,我們是伴其成長的一個過程。所以在選擇這方面事務的時候,對銀行的信任度在整個金融機構里是排在第一位的,所以有這方面的需求會第一時間和我們提出來,然后讓我們給他們做參謀建議。我們的信托服務從大的方面講主要有兩大職能,一是作為顧問給客戶分析他們的需求,比方家族傳承、隔代傳承、婚姻財產保護等,這些方面客戶不明確要如何來實現,所以客戶會和我們商量,然后我們會給出一個方案對接他們的需求。落地實施運作這個實務的架構未來在投資管理人方面還會做更多的事,目前還是會同合作機構來做。比方剛才李憲明律師說到的,目前金融機構里適合做受托人的包括自然人和金融機構,但比較好的選擇是保證這個架構能夠平穩運轉,能夠真正實現客戶的需求,比較合理的選擇還是信托公司包括未來的銀行,這樣可以有專業方面的支撐,客戶上述幾方面的需求也可以在我們這個架構里有比較全面的解決方案。所以,我們目前是選擇業內包括監管部門比較推崇在這個行業里領先探索和推出這項服務的信托公司來合作,客戶是委托人,我們是顧問,按照我們的建議方案給信托公司設立獨立的信托資產賬戶,實際上他們也不屬于信托公司,也不受信托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未來信托公司如果破產,資產也是獨立的。接下來的運作,我們做了方案之后,目前能放入的資產也主要是現金、理財產品之類的,所以涉及到資產配置的建議,也是專業領域內的事情,這個方案還是我們來做,另外資金的托管也是放在商業銀行的。這里還有個剛才大家說的有很多民事信托事務的一些需求,在這個方案里也要體現:一塊是金融,一塊是非金融。
家族信托在中國的未來如何發展
譚 芳:感謝柴總與我們分享了他們的具體做法。最后,請每位嘉賓能用兩到三分鐘的時間給我們大家概括一下今天談到的家族信托未來在中國的發展,我們從各自行業、現在的專業可以為家族信托做些什么?實踐中如何發展?立法、修法上有何推進?先請有過一些案例實踐和深入思考的李辰陽主編談談。
李辰陽:從公證的角度來談,目前信托最大的障礙就是登記問題,信托登記不解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問題就解決不了。可能大家知道上海有個上海信托登記中心,是上海金融辦下屬的一個事業機構,我們和他們進行過溝通,他們主要做的是商事信托登記,對民事信托包括個人作為申請人的信托是不接受的,而且他們最終目標是做商事信托收益權轉讓這個要素市場。因此,從公證這個角度怎么解決登記的問題?在《信托法》沒有修改之前,利用現有的法律如何突破難題?現在登記主要有三個方案:第一個是統一登記,設立新的信托登記機構;第二個是分別登記,記名財產到房產局、工商局、商標局、專利局等不同部門登記;第三個是統一登記、分散備案。從我們這個遺囑信托課題組成立之后,一直在思考如何解決登記問題,后來我們找到了一個法律依據,《公證法》第12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現在法定登記機構如果從全國人大立法的層面上來說,能找得到的也只有《公證法》這樣一條規定。正好有這樣一個時機,兩年前做這個課題的時候,還沒有中國公證遺囑庫信息查詢平臺,而在2014年1月4日第一份公證遺囑上傳到中國公證遺囑庫后,已經有140萬條的遺囑信息。目前中國公證遺囑庫信息查詢平臺是第一期,是1.0版本,未來2.0的版本已經設想增加信托遺囑這個登記類型。信托統一登記的難題在于重新設立一個機構的難度太大,就好像不動產統一登記遲遲不能出臺,是因為牽涉的部門太多。分散登記產生了一個問題,就是不是每個部門、每個地區包括一個縣級的登記部門、稅務局或能解決這樣的一個問題的,因為現有法規歸屬不同的系統部門分管,登記協調的難度很大,信托當事人的登記成本會很驚人。因此根據《公證法》第12條的規定,公證部門可以作為信托遺囑的登記機構,因為信托遺囑本身歸根到底就是一種遺囑的形式。日本的《信托法》也是在2006年才引進的,日本大量出現的是生前的自益信托加去世之后的他益信托遺囑。因為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引進信托制度的時間都比較晚。中國的商事信托發展水平并不遜于其他國家,只是在民事信托方面發展遲緩。因此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公證機構作為登記機構可以解決信托登記,依托中國公證遺囑庫信息查詢平臺達到公示的目的,通過公證機構還可以將信托文件由“私文書”轉化為“公式文書”。這就是我想談的信托的前景問題。
譚 芳:李超先生,剛剛您談的涉及到離岸信托和境外信托,我們今天探討了家族式的中國信托,你們將來在這方面的推廣有哪些好的建議呢?
李 超:前面各位嘉賓提到了很多關于離岸信托的東西,大家知道比較多的可能是香港的離岸信托或由香港作為平臺的離岸信托,就我從業這么多年來說,香港的信托源于英國,但是香港在離岸信托方面落后國際水平差不多5到10年的時間,相對于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這些國家的離岸信托可能會更先進一點。我在從業的時候經常會想一個問題,我們是一家投資理財公司,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院的,那么我所處的角色是什么,我自己給自己的定義是站在客戶這邊,為客戶想辦法保護好他們的資產,但有時候也會從律師的角度換位去考慮一些事情。在中國境內什么樣的人適合做受托人,在境外從事一些離岸信托業務的,有很多信托公司,大都是匯豐集團、渣打集團下面的,但是也有一些老牌的屬于瑞士哪家銀行下面的,對我們這邊一般來說,所處的角色只是為客人提供意見,而信托的成立可能還要幾年的時間。目前國內的家族信托接受的物種相對來說比較單一,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去做一些高配置、更加靈活的東西,會找些在境外就是單獨的不做資產托管的信托公司,這些公司有可能會把資產放到有名的銀行里。還有一點就是離岸信托在我們國內目前可能還是信托主體比較靠前的位置,但是在將來,我相信國內的立法、私人信托一定會借鑒于離岸信托中更加靈活的機制、更格式化的東西去做安排。中國分好幾類人群,第一類像律師這個行業,第二類像商人這個行業,第三類有可能是和金融公司劃邊的這些行業。其實高資產人群他們的資產已經通過各式各樣的方法去處置了,他們用的方法可能跟信托類似,在我國以后可能更多的受益人群是西北地區的或高資產凈值稍微下面一點的人群,所以我們的功課還有很多,這個需要通過私人銀行去做,也可能需要通過我們這樣的機構,最重要的還是通過立法,所以我對離岸信托和涉外信托的認識基本就此。
譚 芳:謝謝李超的發言。李曉茂律師對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在家族信托這塊包括立法上有一些什么樣的思考和建議?
李曉茂:我覺得家族信托和我們律師的關系要著重解決兩個問題:第一要消除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轉移的顧慮;第二就是要解決稅收問題。我覺得這兩個主要方面解決了,對我們律師來說,就是一個很大的業務突破的渠道。律師可以幫忙選擇信托機構,評估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譚 芳:對于家族信托在我們中國未來的發展前景,以及在立法建議上有什么樣的修改?有請最權威的信托法專家李憲明律師來給大家做最后的總結。
李憲明:我想講兩點:第一,立法在中國是可以期待的,但是信托的配套制度建設、稅收問題非常復雜,剛才我們講的信托登記涉及到過戶、公示、權利的確認,涉及到國家機關十幾個部委。銀監會在2011、2012年做過這方面的努力,我們可以期待,但是不要把它當成做業務的一個前提條件;第二,依法治國應該說給我們整個國家將來會帶來歷史性的機遇,包括我們說的資產管理和家族信托業務,希望在座的無論是律師還是金融機構,可以從現實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基于制度本身給我們當事人進行規則制定,因為合同本身就是規則,大家做的多了就成了法律,所以當務之急需要中介機構把現狀、法律問題研究清楚,從合同開始把家族信托業務開展起來。我想這種創新的機會會越來越多,因為現在監管、立法的思路已經發生了改變,法律沒有禁止的可以去做。我們的資產管理業務、家族信托業務恰恰在這方面的問題非常多,沒有禁止,但是我們要去嘗試,關鍵是如何設計好,同時這種設計又有一定的生命力,能夠可持續,能夠復制,這就是我的一點寄語,請大家共同努力。
譚 芳:我們的主題討論環節到此結束,感謝五位嘉賓的真知灼見和對從事各個行業以及家族信托在中國這方面的前景發展提出了非常深入的思考,再次對他們參與我們的探討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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