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1日,成都律師蒲虎購買了一輛新車后,在市稽征處城南征費中心交納養路費時,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交上。1月30日,他再次來到城南征費中心,交納了養路費共595元。城南征費中心扣繳了蒲虎10天的滯納金共計10.5元。對此,蒲虎認為,他在1月應交養路費70元,滯納金為應交養路費的1%,10天的滯納金應為7元,蒲虎起訴市稽征處要求退還多交的滯納金3.5元及利息1分。
市稽征處認為,蒲虎欠交15天養路費,應交納滯納金為10.5元。由于四川省聯網征費系統程序進行調試,將15天的滯納金天數錯打印為了10天。
武侯法院審理后認為,市稽征處出具的收費票據中的滯納金天數,與實際收取滯納金金額之間雖然存在錯誤,但蒲虎不能以此為由減少其應當實際交納的滯納金,法院判決駁回蒲虎的訴訟請求。(記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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