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見中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的診斷……”同時,還有一種約定俗成的做法,那就是“沒有近親屬或監護人接,患者就不能出院。”專家認為,《草案》對非自愿住院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構成法理上的嚴重漏洞,現實中也會導致惡劣的社會后果。(6月27日《中國青年報》)
為疑似精神病患者設計出監護人,實際上已將監護的對象視為精神病患者,而在送治之前并不能確定監護對象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監護對象確實是精神病患者,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監護對象不是精神病患者,其公民自決權就受到了侵害。因此,這種監護權最多只能是暫時的,一旦鑒定結果為精神正常或未達到收治的標準,那么被鑒定人的公民自決權就自動恢復,送治者的監護權也就自然失去。所以,“沒有近親屬或監護人接就不能出院”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這個時候已不存在“監護人”。
但不讓近親屬、監護人接就恢復被鑒定者的自由也會有問題出現,比如送檢的近親屬或監護人向醫療機構要人等。筆者認為,引入公權力應該是適當的辦法,比如放人之前到公安機關備案。相應的,近親屬或監護人在送檢的時候也應該到公安機關備案。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非經司法程序是不能剝奪的。通常情況下,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只能由司法機關行使。考慮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送檢情況特殊,可以由近親屬或監護人主導,但至少應當讓肩負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公安機關知情。
筆者認為,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強制送檢程序應該是這樣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的診斷,但送檢前應當到公安機關備案;醫療機構經鑒定認為沒有精神病或未達到強行收治的程度,應當立即通知送檢者的近親屬、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并恢復送檢者的人身自由。概括地說,就是應當堅持“監護人為主,公安機關為輔”的原則。這樣的話,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可以形成相互的監督,從而避免任何一方的權力過大及其濫用。(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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