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財產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它與成年人的財產相比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這種財產的權利主體是未成年人,即不滿18周歲的公民;二是取得這種財產的方式大多不是通過勞動所得,主要是以繼受方式取得,如通過繼承、受贈、中獎等“無償資助”的方式獲得;三是這種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是分離的。正是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管理和支配財產的能力,他們屬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法定監護人即父母或其他近親屬代管。
然而, 在現實的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財產受到侵害,甚至作為父母的法定監護人侵犯子女財產情況也常有發生。例如本人不久前就代理過一個案子,X某為17歲的高中生,其母在六歲時便離家出走至今毫無音訊,其父則因賭博、吸毒等劣行多次被勞動教養。2004年其戶籍所在地的房屋動遷后,其父為得到可以揮霍的資金則以自己和其法定代理人身份的名義起訴法院要求與祖母分割共同取得的動遷費。雖然本案經律師申請延期審理,在其滿十八周歲后依法判決而保障其合法權益,但其中所突現的問題值得令人深思。而且,盡管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對未成年人的財產問題有所規定,但這些規定極為有限且粗疏,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為此,本人認為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保護制度進行完善。
第一,明確未成年人財產之范圍,主要包括:
(1)通過法定義務人即父母所盡撫養義務而獲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人。(2)通過受贈而取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人。(3)未成年人通過創作活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等。(4)通過特殊技能而獲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人。(5)國家法律和政策明文規定給未成年人的財產。(6)通過獲獎而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人,如獎金和物品等。(7)通過繼承遺產而得的財產,屬于未成年人。(8)因人身侵害而享有追償權或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的財產,如損害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保險金等屬于未成年人。(9)其他依法應屬于未成年人的財產。
另外,我國《婚姻法》中僅僅對夫妻財產范圍做出明確的界定,而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范圍未予明確,對此應予修改。
第二,從立法上區分親權與監護,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公權監督機制。
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與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身份權,親權的行使以親子關系為基礎,而監護則是一種義務性的職位,監護人對其監護活動有請求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但親權人不得因行使親權而索取報酬。 因此,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設立行政執法主體,當發現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監護人或親權人的侵害時及時進行干預、監督,以國家代位監護的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
第三,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狀態下的國家代位監護機制。
通常家庭保護是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的關鍵環節,然而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處于監護缺失的狀態,其表現的形態主要有:1、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父母雙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監護往往年邁體弱、力不從心,無法全方位地監護未成年人; 2、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離異后小孩子跟一方生活,父親或母親由于忙于謀生無暇照顧小孩聽之任之,使得其實際處于監護缺失的狀態。3、一些未成年人因不慎走失或被不法分子誘騙或拐賣而淪落為流浪兒童。他們由于年齡小、無任何技能,多數不得不以偷搶為生,犯罪率極高。4、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由于缺乏知識與技能,在城市中生存壓力較大,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都在外奔波,無暇顧及正在成長中的子女,導致其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的無人監管狀態,不但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還容易結交不良朋友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對于上述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的監護可適用國家代位監護。而國家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一是國家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二是委托審查合格的民間組織承擔監護職責,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
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指出:“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為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職責,是開創國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來的戰略工程,也是實現億萬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只有把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作為一項社會工程,才能把未成年人保護事業推向新階段。
作者簡介:
王力斌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獲學士學位,現為上海貝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曾先后承辦過各類刑、民事案件,積累了一定的執業經驗。同時亦利用空余時間,積極參加12355青少年服務平臺的法律咨詢,愿為青少年維權工作盡一份綿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