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律師會見權被侵權在法律上也并非沒有救濟管道 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E7%AE%A1%E9%81%93.html。2002年,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劉選俊律師就曾以桂陽縣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保障律師會見的實現)為由,向當地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律師的會見權雖然來源于《刑事訴訟法》,但是否許可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則是公安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管理 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community/c14.html行為,因為該行為針對的是律師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對律師而言,該行為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此,對該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應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桂陽法院的判決也確認了當地公安機關違法。
運用訴訟尋求救濟,確是維護權利的一個有效渠道。周澤律師也選擇了向沈陽市中級法院上訴,理由仍是當地公安機關侵害了他的會見權。但對公安機關拒不同意律師會見嫌疑人的行為性質,各地法院分歧很大。司法實踐中雖不乏有法院認同此行為具有可訴性,更多的法院卻還是像皇姑區法院一樣,認為公安機關不同意律師會見嫌疑人屬于司法行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在不同的法院之間,直接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在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里,這是無法回避的尷尬。在我們看來,最高法院有義務也有責任通過完善司法解釋,或編制指導性案例,避免各地法院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否則,即便周澤通過上訴贏得了這場官司,也只是個案的勝利。因為訴訟的漫長,勝訴對于律師所代理 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E4%BB%A3%E7%90%86.html的刑事案件而言,多半已經沒有意義,只能確認偵查機關的違法,并讓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已。
除此之外,也應在立法上完善對侵犯律師會見權的程序性制裁。比如在《刑事訴訟法》上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侵犯律師會見權所獲得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而排除。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非法限制或剝奪律師會見權的,作為訴訟程序違法的具體情形,應構成重審的理由;看守所作為最重要的會見場所,應與公安機關脫鉤。偵查權和羈押權同時賦予公安機關,在制度上為偵查人員剝奪律師會見權提供了方便。若將看守所設置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之下,至少可在程序上建立一道監督制約機制,從而更好地防止律師會見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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