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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
2014年4月8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舉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頒布及施行發布會”,中國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正式面世,并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制定的中國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結合自貿區法制環境建設的特點,充分借鑒國際知名仲裁機構的先進理念與成熟經驗,吸納和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既適應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和潮流,也符合中國仲裁發展實際情況與特有規律,是境內外開放程度、靈活程度最高的國際化的仲裁規則之一。
《自貿區仲裁規則》全文共10章85條,吸納和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主要的創新點包括:完善“臨時措施”并增設了“緊急仲裁庭”制度,規則緊密結合了2012年修訂的中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仲裁前財產保全、行為保全以及證據保全的內容,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特別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突破了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名冊制”限制,確立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確立更為開放的仲裁員選定方式,既體現了仲裁員名冊制對當事人選擇的參考和輔助作用,同時又不會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造成過多的限制;細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在仲裁實踐中便于有效解決關聯案件,保持裁決的統一性,有利于一攬子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實現案結事了和減少訟累的目的;通過設立仲裁庭組成前的調解員調解程序進一步完善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進一步強化了仲裁中的證據制度等;納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設了“小額爭議程序”,降低了相應的仲裁收費。
《自貿區仲裁規則》不僅適用于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受理的“涉自貿區”仲裁案件,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約定適用于其他民商事仲裁案件。
自貿區仲裁規則作為自貿區爭議解決制度創新及法律保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是構建自貿區以及上海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自貿區今后在法制環境建設方面形成更多可復制、可推廣制度改革的經驗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供稿:市律協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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