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9月27日電(記者王研)云南省人大常委會26日宣布:新的《云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禁止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鹽產品;明知是假冒偽劣鹽產品還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明義說,近年來云南鹽業管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逐漸暴露,如私運、私購、私銷食鹽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劣質鹽、工業用鹽等鹽產品流入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工業鹽的購銷運輸監管措施不力和對一些違法行為缺乏處罰法律依據;食鹽儲備制度和特困人群食鹽保障制度等管理機制不健全等。為此,有必要制定實施新的《條例》。
記者了解到,新的《云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在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生產管理、購銷和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主要的亮點有:建立食鹽儲備制度和特困人群食鹽保障制度;省鹽業刑偵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鹽資源保護區,并向社會公布,該區域內禁止新建或改擴建對鹽資源造成破壞的建筑物、構筑物,挖砂、取土、采石和開采地下水,貯存、排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質;食鹽批發、轉(代)批發企業應當設立未加碘食鹽供應點,保障對因患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鹽人群的未加碘食鹽供應。
此外,《條例》還明確禁止將下列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和用于食品加工:包括液體鹽、鹵水、工業用鹽;利用井礦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副產品鹽、其他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等,違者將處違法鹽產品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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