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物業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2、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等,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3、籌備組一般應從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當地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