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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實施意見》”)提出要建立“高效的并購重組機制”,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高度關注;2019年8月23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重組特別規定》”);2019年11月29日,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重組審核規則》”),這只各方期待已久的靴子終于落地。
《重組特別規定》及《重組審核規則》通過優化重大資產重組標準,豐富支付方式、明確問詢標準、壓縮審核時限等一系列舉措,更加注重制度包容性、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并著力加強科創板并購重組審核的高效及可預期性。
一、科創板并購重組的規則適用順位
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并非獨立于A股其他板塊而“另起爐灶”,系在A股現有并購重組規則的基礎上,結合境內外科創企業的特點及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從實體、程序等方面對科創板并購重組作出的特別規定。
科創板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重組上市時,應優先適用《重組特別規定》及《重組審核規則》,在《重組特別規定》、《重組審核規則》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可以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重組辦法》”)等證監會及上交所關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其他業務規則。
二、科創板并購重組的審核主體劃分
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延續了注冊制的核心理念,相較于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并購重組由證監會審核的做法,科創板重組上市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審核主體由證監會變更為上交所,證監會相應履行注冊程序。科創板及其他板塊的審核主體差異如(表1):
然而需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對于涉及重組上市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實行注冊制,但并不意味著證監會沒有否決及問詢的權利,就在8月30日,證監會否決了擬科創板上市企業恒安嘉信的注冊申請,成為注冊制下證監會行使否決權的首單案例。
三、科創板并購重組的特殊標準
(一)細化標的資產協同效應的要求
考慮到科創板對行業、技術等方面的特別要求,《科創板實施意見》已明確規定,科創公司并購重組的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并與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重組審核規則》基于《科創板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提出標的資產所屬行業應當與科創公司處于同行業或者上下游。
同時,《重組審核規則》還特別指出,與科創板上市公司具有協同效應是指科創板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產生的超出單項資產收益的超額利益,主要包括(1)增加定價權;(2)降低成本;(3)獲取主營業務所需的關鍵技術、研發人員;(4)加速產品迭代;(5)產品或者服務能進入新的市場;(6)獲得稅收優惠;(7)其他有利于主營業務發展的積極影響。
(二)提升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準
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總體延續了《重組辦法》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要素,但在營業收入的標準上作出進一步細化,既要求標的資產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0%以上,同時還要求標的資產營業收入絕對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具體如(表2):
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增加對營業收入絕對金額的要求,體現出科創板并購重組制度的包容性,充分考慮到科創企業的特點,有利于收入規模較小的科創板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注入優質資產,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壯大。
(三)設定科創板重組上市的“高門檻”
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明確允許科創板重組上市,結合近期證監會擬通過修訂《重組辦法》有條件地允許創業板重組上市的安排,未來A股各板塊均將允許重組上市。
對比A股各板塊對重組上市的財務指標要求,科創板為重組上市設置了更高的門檻,主要差異如(表3):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科創企業的特點,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允許尚未盈利的經營實體在科創板重組上市,這亦呼應了科創板允許未盈利科創企業上市的制度設計思路,再次體現出科創板并購重組規則的包容性。
(四)定價靈活性及支付方式多樣化
《重組辦法》要求A股其他板塊上市公司實施并購重組時的股份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重組特別規定》則進一步放寬科創板并購重組的股份發行價格,要求不低于市場80%,體現了更具有彈性的股份發行定價機制,給科創板并購重組的參與各方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可以鼓勵更多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高科技企業和戰略新興產業通過并購重組注入科創板上市公司。
與此同時,《重組審核規則》提出,科創板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存托憑證等方式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支付方式將進一步多樣化。
四、科創板并購重組的信息披露要求
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是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鮮明特點,《重組審核規則》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基本理念,并通過以下方式進一步細化了科創板并購重組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明確重組各方信息披露義務
《重組審核規則》明確了科創板上市公司、交易對方、獨立財務顧問及證券服務機構等并購重組參與各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要求,具體如(表4):
(二)具體規定重組信息披露內容
《重組審核規則》明確科創板并購重組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包含對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且易于投資者理解等基本要求,重點披露以下內容(表5):
(三)刨根問底式問詢督促重組各方披露信息
上交所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中遵循“全面問詢、突出重點、合理懷疑、壓實責任”的原則對申報企業進行問詢,對于問題突出、存在矛盾的申請文件,上交所會通過多輪問詢要求申報企業進行解釋說明和信息完善。
根據《重組審核規則》,上交所在科創板并購重組審核中,將對申請企業進行一輪或多輪問詢,并在審核問詢中要求相關主體解釋和說明相關問題及原因、補充核查相關事項、補充提供新的證據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內容。
科創板并購重組審核的上述安排延續了上交所“刨根問底”式問詢方式,通過問詢以督促重組參與各方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五、科創板并購重組的高效審核程序
科創板并購重組審核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申請、審核機構審核、上市委員會審議、報送證監會注冊等環節。其中,科創板并購重組審核程序在以下幾個方面充分體現出與A股其他板塊的不同。
(一)明確并壓縮并購重組的審核時限
相較于《重組辦法》未限定證監會審核時限的做法,科創板建立高效并購重組機制的最主要措施是在《重組審核規則》中明確并壓縮科創板并購重組的審核時限。根據并購重組方式的不同特點,《重組審核規則》設定了不同的審核時限及申請企業的問詢回復時限,具體如(表6):
(二)優化并購重組審核機制
1.差別審核機制
《重組審核規則》區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重組上市兩類交易設定了差別審核機制。對于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由審核機構審議;對于構成申請重組上市的,由審核機構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2.快速審核通道
A股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現已實行“分道制”和“小額快速”審核,以壓縮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時間,加快審核速度。在現有“分道制”和“小額快速”審核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重組審核規則》提出科創板并購重組的快速審核通道如下:
一是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情況以及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的執業情況,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減少審核問詢的輪次、問題數量,優化審核內容,提高審核效率。
二是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除非另有規定,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核機構可以在受理后經審核,不再進行審核問詢,直接出具審核報告:(1)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5億元;(2)最近12個月內累計發行的股份不超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且最近12個月內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10億元。
六、結語隨著科創板開市及科創企業陸續掛牌上市,《重組特別規定》及《重組監管規則》的發布正逢其時,填補了科創板并購重組領域的制度空白,為科創板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發展壯大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我們相信,《重組特別規定》及《重組監管規則》體現出的包容、透明與高效以及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核心理念,在提高科創板并購重組質量的同時,能為科創板并購重組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劉濤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華東政法大學兼職導師專業方向:私募股權投資、收購兼并、境內外上市
廖學勇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上海律協科創板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專業方向:私募股權投資、收購兼并、境內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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