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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劉建強 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主任
嘉賓:徐明 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李擘 上海律協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吳月琴 上海律協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數據合規與網絡安全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 許 倩
劉建強: 大家好,歡迎來到《上海律師》2025年第三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劉建強,今天請到了三位嘉賓,分別是徐明副教授、李擘律師和吳月琴律師。《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下稱“新規”)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中的職責,包括加強信息查詢服務、健全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制、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我最近也看到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與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于2025年5月聯合發布的《2024年度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中國企業在美國遭遇了大量專利和商標方面的訴訟,專利訴訟新立案587起,商標訴訟新立案668起;此外,新立案跨境電商案件共涉及中國企業12382家次,其中中國企業作為被告的12000家次,占比96.91%。報告還顯示,專利訴訟最終平均判賠額是280.3萬美金,商標訴訟的平均判賠額是25.1萬美金。除了美國之外,還有歐盟和其他一些國家的知識產權訴訟,歐盟訴訟專利賠償金額達到了300余萬歐元。中國企業在海外面臨的知識產權訴訟應該也是新規出臺的背景之一。首先請徐教授解讀一下新規出臺的背景和戰略意義,主要從宏觀政策層面談談新規如何幫助企業應對日趨激烈的全球知識產權競爭。
徐明: 理論上,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特征,若未在海外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則無法獲得當地法律的保護。宏觀上,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因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時常被部分國家作為構建貿易壁壘或獲取貿易競爭優勢的工具,對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進程形成限制。微觀上,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不足,在急于拓展國際市場時,因前期準備不充分而面臨海外知識產權訴訟風險。因此,國家在制定相關政策時,需引導國內企業強化對涉外知識產權問題的關注。鑒于我國在制造業及相關領域已形成品牌優勢與一定的自主研發能力,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時,首要任務是做好海外知識產權布局。同時,企業在海外遭遇知識產權糾紛時,并非孤立無援。國家政策已明確構建支持體系,根據新規的規定,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公民、組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同時還有很多配套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政策在表述上采用“支持”“鼓勵”等引導性措辭,既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也反映出不主動干預我國涉外知識產權問題的謙抑性。在國內知識產權制度趨于穩定的背景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風險仍較為突出,當前正值國家知識產權“十五五”規劃起草階段,建議將涉外知識產權工作納入重點范疇。
劉建強: 感謝徐教授的分享。2024年我國在美商標訴訟案件中,有64.12%的被告因缺席應訴而被判敗訴。李律師是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專家委員會委員,根據您自身的經驗,包括之前的案例,新規從哪些方面可以進一步支持中國企業在海外維權?
李擘: 我覺得新規出臺與當前的國際環境有關,是中國在國際環境復雜化和國內轉型需求雙重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制度創新。其實這兩年,我們每一名關注時事的律師都能夠感受到國際環境的復雜性在進一步加深,原有的全球化經貿秩序走向解體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而新規則、新秩序的建立仍需要時間。在這個特殊的歷史階段,部分國家頻繁以關稅、知識產權為工具對中國企業實施遏制和打壓,試圖通過規則制定和技術封鎖來維持其領先地位,使得作為新興經濟體和制造業大國的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著巨大的外部壓力。新規的出臺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新規通過完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為中國企業在國際舞臺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通過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中國可以更好地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推動國際規則的協調與統一。第二,新規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出海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強外商投資信心,構建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新格局。通過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和技術合作,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第三,新規通過反制措施,為中國企業應對國際霸凌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通過依法反制,中國可以有效應對部分國家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保護中國企業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我是第二批上海市知識產權海外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庫專家,從2023年開始,在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組織下對接了許多國內企業的咨詢,問題主要集中在中國企業的商標在海外被搶注,包括美國、俄羅斯、東南亞等。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政策制度都不一樣,國內企業不太了解,導致與當地律師的合作會出現一些問題。企業尋求保護中心的支持后,保護中心會把所有專家力量組合起來給企業提供咨詢,解決企業的燃眉之急。保護中心還建立了一個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平臺,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指導公益性服務,包括海外知識產權訴訟信息預警、商標海外搶注預警、海外知識產權政策法規推送等。對應新規來看,上述這個已經先行先試的模式值得參考和借鑒。
吳月琴: 我認為,這好像并不是單純依靠法律就能夠解決的問題,它還涉及整個國家的對外政策、政治形象的展示以及外交等更廣泛的層面。我曾經和一些專注于貿易爭端解決的同行專家交流過,他們提出的一個很直觀的觀點是,首先應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來應對當前的問題。然而,WTO機制實際上已經出現了失靈的情況。中國當初加入WTO是希望通過這一機制來處理國家與國際社會之間在政策上的一些爭議,但現在有些國家已經不再參與這個機制,可能是采用了更高層次的手段或策略來博弈。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該依靠怎樣的機制和力量來應對,我認為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層面可以解答的問題,畢竟法律在大部分情況下是滯后的。
劉建強: 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還是要公平,當然每個國家的實力不一樣,可能沒辦法做到完全公平,但至少在規則上要往公平方面去靠。包括有些國家可能在這方面強勢一些,我國之前可能是被動應對,沒有主動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制定中。中國作為一個實力越來越強的國家,隨著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我覺得該發聲時還是要發聲。其實不少人對于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態,包括各級法院,尤其是北京高院、各地知識產權法院的實際案件審理情況并不是很了解。在具體案件中,外國權利人在中國是不是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只聽海外媒體的說法,可能會有片面或者負面的印象。但從我看到的公布出來的一些年度的數據來看,外國權利人作為原告在北京和上海等地的勝訴率總體超過70%。很多國外企業可能根本沒看這些數據,只是聽到了國外媒體的一些說法,就認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力度不夠,或者說出現一些偏袒的情況,我覺得這樣的結論不太客觀。對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外國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是否真的受到了公平對待和保護,至少要從客觀方面讓大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同樣,現在中國企業出海之后,在國外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對待和保護?有些企業在被訴商標侵權后,對國外的程序不了解,加上覺得國外的律師費貴,就不參加應訴了。有些人恰好利用這個弱點發起批量訴訟,導致未參加應訴的企業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另外,我國目前也有一些反制的案例,包括一些相應的規定,實際可能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剛才李律師所說的情況。我個人的感覺是:知識產權保護總體還是在往積極的方向走。
徐明: 我國在2019—2020年間進行了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系統性修訂,其中包括降低侵權認定門檻及刑事保護入罪標準等。但也需要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創新能力的適配性,盡管我國的創新水平近年來實現了跨越式提升,但在關鍵領域與發達國家仍存在技術代差。部分國家正是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優勢,通過司法裁判中的高判賠額等手段,形成對我國產業升級和科技進步的雙重限制。這反映出國際知識產權規則中的利益博弈,也警示我們需在制度建構中保持理性,既要遵循國際規則提升保護水平,更需立足本土創新實際構建差異化保護體系,避免因制度超前而抑制創新生態的良性發展。
吳月琴: 我是從一個相反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上海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形式上具備相關機制,而且地處長三角地區,在知識產權審判方面算是經驗較為豐富。但我恰恰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過程中,往往會傾向于認定案件已經得到了保護,即案件推進到了公訴階段,達到了判刑的標準;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基本都會適用緩刑。對于其中一些較為復雜的因素,往往缺乏深入的考慮和處理。
李擘: 近年來,司法政策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對于銷售商的責任認定呈現出較為審慎的態度。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對銷售商的責任判定相對較輕,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未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商戶。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與當前的經濟環境有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更傾向于追究源頭制造者的責任,希望通過打擊源頭來從根本上遏制侵權行為。然而,從供應鏈和產業鏈的角度來看,真正的源頭并不總是顯而易見的。多年前,著名學者郎咸平提出了“6+1”理論,指出在全球產業鏈中,中國制造業處于相對低端的位置。在“6+1”模式中,創意設計、技術研發等前端環節占據高附加值,而將產品制造出來的環節則處于利潤鏈的最末端。近年來,隨著產業升級,中國制造業正在逐步向產業鏈上游轉移,而一些低端制造環節則逐漸向東南亞、墨西哥等地區轉移。在“6+1”的背景下,商標侵權行為的源頭可能并非僅僅是制造環節的工廠、作坊,實際上真正的侵權源頭可能隱藏在產業鏈的上游。例如那些掌握市場需求信息、主動訂貨并授意制造者生產侵權產品的銷售商或品牌運營者,他們可能才是真正的侵權主導者,因為他們不僅知曉市場需求,還通過下訂單引導制造者生產侵權產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更加全面地審視整個供應鏈和產業鏈,而不僅僅局限于區分銷售環節和生產環節。在法庭上,我曾多次強調,真正的侵權責任主體可能并非實際生產侵權產品的工廠、作坊,而是那些在供應鏈、產業鏈上游授意生產侵權產品的銷售商或品牌運營者。只有深入調查整個供應鏈、產業鏈,才能更準確地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從而更有效地打擊侵權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劉建強: 回到新規,最終要保護的還是企業。對于在海外被訴知識產權侵權的中國企業來說,新規里面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規定,律師在其中可以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吳月琴: 相關規定確實是在與時俱進地調整。對于很多企業而言,往往在面對第一道門檻,即一旦在境外涉訴時,首先想到的問題就是應對的資源和成本從哪里來,這是最直接的現實問題。到了第二個層面,企業才會進一步考慮,比如產品出境后是否涉及敏感數據、技術進出口管制、《對外貿易法》的適用問題,或者出口的技術資料是否屬于國家限制出境的內容,尤其是當中包含重要知識產權時,這就可能觸及更高層級的合規風險。此外,目前的規定中也確實包括一些反制措施。我覺得其中非常有意思的一點是國家設立了配套的保險基金,用于支持企業在維權過程中的部分成本。同時,我國也在建立相關的風險配套資金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企業緩解在境外維權時面臨的實際困難。比如,如果一個企業完全依賴線上渠道進行運營,一旦在某個平臺上被封號,其業務就會面臨巨大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有資金和資源上的支持,確實能發揮重要作用。我們在實踐中也接觸過一些大型機構,他們非常清楚如何運用國際規則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現在也有一些專門從事出海業務的企業,在運營平臺如TikTok時,做得非常專業。他們會主動請各國律所來協助處理仿冒問題,甚至動用相關基金,對仿冒行為進行打擊。他們通過遵循美國或歐盟的規則,增強了自身知識產權的防護效果,從而有效抑制了仿冒現象的發生。
徐明: 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工業時代,地域性特征特別強。在當前的數據時代、信息時代,知識產權工作如何進行適應性變革成為企業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海外預警之類的工作具有極高的重要性,但是全部企業在出海前開展預警的總成本太高,因此新規提出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降低企業維權成本,這是一個很好的風險分擔機制。
劉建強: 現在情況也在變化,可能國外有一部分機構盯住了中國企業不愿意先做FTO就進入海外市場的情況,進而專門針對這類中國企業去起訴。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對FTO的重視程度相比之前是否需要加強?
徐明: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加強知識產權預期工作是有必要的。在有些國家,如果企業做過FTO之類的工作,可以證明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惡意,其所承擔的賠償金額或有所降低。要進入這些國家,是否開展知識產權預警工作要提上議程,相關投入是值得的。
劉建強: 李律師,您覺得新規出臺后,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在新規的具體落實層面可能還存在哪些挑戰,企業如何使這些規定可以真正為其所用?
李擘: 我覺得絕大多數企業對于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知識儲備是不夠的,但是這個問題也許不是律師界可以解決的,我們可以盡力去做一些法律宣傳和培訓指導,這對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幫助的。今年4月,我去了一家江蘇的企業,他們的產品只在海外銷售,專為海外定制加工一些車輛上的改裝件,企業創始人從海外留學歸來的子女現在開始接班了。我發現很多江浙企業的二代掌門人都是海外留學歸來,他們的意識與父輩有了很大的不同,譬如會找我們討論FTO。他們的公司不是特別大,只做單一的產品,目標市場就是少數國家和地區,但他們已經意識到要投入成本做FTO,這在以前是不多見的。所以,我感覺中國這批最勤勞、最實干的企業家的二代成長起來之后是有國際視野和相應的知識儲備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窗口期,我們可以向他們輸出一些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知識,他們可能更能夠理解和接受。我注意到新規出臺也包含了培訓和宣傳,比如各地律協請律師到企業宣講,讓企業新一代掌門人有這個意識,知道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用知識產權創造價值,我覺得這是新規給我們的一個很大的啟發。
劉建強: 新規不僅涉及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也涉及商務部門,以及一些涉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不同的政府部門在落實新規的時候,根據其職能發揮了不同的重要作用。除了企業作為主體,我們律師應該也能起一些輔助作用。請吳律師談一下,您覺得新規對國際規則,包括國際合規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什么影響?
吳月琴: 我認為,新規是一個綜合性的制度體系,它將多種規制工具和合規要求有機整合,形成了相對完整的制度閉環。從各行業對新規的18條規定的解讀來看,大家普遍認為它為企業建立了一個從風險預警到有序競爭恢復的全過程閉環。原來的機制更偏向于出問題了再去應對,而現在的閉環則更加系統:從事前的風險預警,到事中的應對機制,再到事后的反制措施,最終通過反制與前期應對的結合,幫助企業實現有序、可持續的市場競爭。這也說明,合規前置是具有實際價值的,可以有效降低企業被他方攻擊的風險。更進一步來看,合規不僅是應對風險的防御手段,也可以成為企業鉗制他方、爭取主動的武器。合規不僅是成本的投入,更是價值的創造,是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方式。此外,新規中除了引導性和示范性的規定外,我認為第14條和第15條尤為值得關注。例如,第14條有點類似于中國版的“337調查”。當進口環節中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時,不僅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介入調查,商務主管部門也可依據該條款啟動相應程序。這些行為可能涉及用知識產權來排除或限制競爭,雖然不一定構成反壟斷問題,但如果屬于不正當競爭,同樣可以依法處理。這表明第14條實際上賦予了更廣泛的執法空間,也為后續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細則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套規定既有“虛”的頂層設計,也有“實”的落地抓手,為我們今后構建企業合規提供了豐富的制度支撐。
劉建強: 剛才吳律師說的這些,我覺得肯定給了出海的企業非常強的信心。企業如果在海外受到了一些歧視性待遇,之前沒有辦法解決的,現在可以通過新規里面的一些措施達到平衡的作用。剛才咱們談到,對于海外一些企業或海外政府、非政府機構來說,中國出臺新規后有了反制措施,甚至包括數據出境里面也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這些措施會不會對目前已經比較緊張的國際貿易關系局勢產生一些影響?請李律師和徐教授談一下各自的看法。
李擘: 近年來,國際形勢的變化也深刻影響到我們律師行業,涉及個人、市場、就業等多方面。本次的新規雖包含反制措施,但我認為整體仍保持克制和謙抑,僅在必要時采取對等措施,體現了大國的風度和智慧。中國已具備一定實力,應在法律層面更自信地維護國家利益。因此,未來類似的法律法規可能增多,并成為常態,我們需積極適應新規則。
徐明: 關于基于知識產權的反制措施,新規第14、15、16條確實很強硬,為我國開展相關反制工作提供了依據。宏觀層面上,我們的國家已經比較強大;但是微觀層面上,企業要提前做好相關準備,要有知識產權的儲備和應訴的能力,雖然這在短期內提升并不容易,律師事務所、代理機構的工作都比較重要。國家希望通過政策提振信心,對律師而言也有了一個抓手,開展工作的時候會更方便。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培養和意識轉型正處于窗口期,能夠與知識產權意識培養工作相銜接。
劉建強: 在新規出臺的背景下,我們律師能夠在哪些方面更多地幫助企業做好海外知識產權維權?
吳月琴: 關于預警機制的建設,首先是不一定非要以FTO為切入點,比如律師可以開展對海外目標國法律制度動態的持續跟蹤。這類工作既可以以公益形式展開,也可以發展為一種服務產品。例如,針對一些國家頻繁出臺的新法律條款或政府政策,律師可以及時捕捉這些變化,幫助企業應對政策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其次,即便是某些法律制度相對穩定的國家,在不同時間點、不同國際態勢下,其執法實踐和司法判例也會呈現出顯著變化。因此,律師可以定期跟蹤代表性判例,提出針對性的風險提示。不過,這類工作對于個別律師而言耗時耗力,若能在知識產權局、司法局或律師協會的框架內組織起來,例如借助李律師參與的海外專家庫這類機制,形成合力,則更容易為特定行業或產業提供有價值的預警服務。我曾關注過半導體、電子元器件等領域,一些產業協會會主導對新興法律和政策問題的研究。這些問題往往影響整個產業鏈,因此行業內各方高度關注,集中力量進行研究,不僅資源更充足,信息也更全面。例如,在損害賠償方面,若能獲得充分的證據支持,行業聯合應對可能更具成效,而律師可以在這一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在培訓和知識產權合規方面,律師在日常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并且上海律協下屬各專業委員會每年都會編制非常詳盡的指引文件,由該領域經驗最豐富的律師共同編寫,貼合實際且每年更新,是非常有價值且免費的資源,這也值得更多關注。還有一點,我認為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從業者保持交流非常重要。我參與過一些協會或國際機構的交流活動,發現他們對本國法律制度有深入理解,服務的客戶也往往具有全球背景,因此對中國企業亦有廣泛關注,他們的觀點和經驗往往能為我們提供直接的啟發。因此,建立并維持一個與海外同行持續溝通的平臺與機制,并保持開放的心態,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李擘: 我補充一點,在目前AI工具大量使用的背景下,我們律師還可以做一件事情——也許我們可以與一些大數據、大模型公司合作,做出一些方便企業初步檢索和了解海外知識產權制度的大模型。這些訓練出來給企業使用的AI工具可以收費也可以免費,但即使收費,我相信對于企業來說,成本也相對較低,這樣企業可以迅速知道一些信息。有律師可能會問:這樣會搶掉我們的飯碗嗎?坦率來說,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但是AI的發展趨勢不可阻擋,與其去恐懼和抗拒,不如去擁抱它、與它協作。所以,如何用好AI才是我們目前主要的關注和努力方向。AI能夠幫助律師展業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AI提供的初步知識把企業領進了門,而深入的個性化、差異化專業服務仍需要有經驗的律師來完成,所以這就是律師存在的價值。
徐明: 國家為企業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撐,未來在遇到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時,企業至少從心態上不再懼怕,未來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也會有較大提升。
劉建強: 今天,我們從新規出臺的背景、緊迫性,企業怎樣更好利用新規增強海外維權能力,政府部門之間如何相互協同落實新規,以及對將來的展望等方面作了深入淺出的討論。感謝三位嘉賓的精彩分享。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整理時間: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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