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劉平均在記者會上提出,建議將假冒偽劣的犯罪行為由結果罪修改成行為罪,凡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犯罪,不論數據大小,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將結果罪改成行為罪,意味著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無論銷售量大小、貽害多少人,即視為犯罪既遂。有關負責人的建議若能前進一步,將對與人身健康安全有關產品的監管前移至生產環節,一旦生產就問罪,或許會更有分量。
以嚴刑峻法懲治食品、藥品領域嚴重犯罪的呼聲一向很高,這是對當前食品等產品領域亂象的一種強力回應。但僅有法律利劍是不夠的?,F在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幾個“敲邊鼓”的受到的處罰最重,少數“大老板”受到的處罰卻較輕,問責到了某一層級就戛然而止。換句話說,有些人的犯罪成本與其罪行、獲利相比太低。
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莜萸、三聚氰胺事件中的兩名責任人都已伏法,相比許多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我國在打擊假貨方面的法律不可謂不嚴。關鍵問題還是用鐵腕來擊出法律利劍。
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莊重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新華社就此發表評論《有了法律必須不折不扣實施》,文章說:“在實現‘有法可依’后,還要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話雖是大白話,但現實針對性很強,值得記取。-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鄧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