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畢節阿市中學英語老師周琴稱,5月17日,她被迫陪8位領導喝酒后,被畢節阿市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趁醉強奸,報案后阿市鄉派出所指導員鐘顯聰對她說:“戴避孕套不算強奸”。鐘顯聰向記者解釋說,這個案件“暴力特征不明顯”,而且有避孕套,在強奸罪方面,很難認定。(7月12日《黔中早報》)
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這幾乎是司法常識。
周琴只要喝上三至四杯容量五錢的酒就頭腦發暈。當天喝的是50多度的白酒,周琴總共被要求敬了十五六杯,遠遠超出她的“可承受范圍”。
畢節公安局一位警官告訴記者,土管所房屋后面發現了用過的避孕套,房間內有衛生紙,警方還將床單拿去化驗。“這些可以證明,王忠貴和周琴是發生了性關系。”是不是強奸,關鍵看周琴是自愿還是被迫。周琴選擇報案,意味著她不是自愿的。但現在卻被告知“戴避孕套不算強奸”,這是什么邏輯?
當地警方如此“向著”王忠貴,還有一個原因是,當天喝酒是中午,而周琴敬酒的對象有派出所長和教導員。其中的“貓膩”或許不言自明。□粟海(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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