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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期間,硅谷Y某事件刷爆海外華人圈,引發輿論風潮。事件經過大致如下:男方Y某與其已逝太太D某為碩士同學,結婚20余年,育有一兒一女。婚后,D某為了照顧Y某,隨其遷往美國加州硅谷工作。2020年,D某查出胃癌。然而在D某患病期間,Y某忙于在美國各地相親,其父母也在國內為其物色新妻子人選,只能由D某父母赴美照顧女兒。2021年5月,D某因胃癌去世。Y某繼承了D某的遺產,并隨即于7月再婚,新妻子于8月入住Y某與D某的住宅并懷孕,兩人隨后將D某的父母趕出家門。
試問在國內,如果發生類似的事件,女方父母是否有救濟辦法?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往往不明確。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繼承人之間產生糾葛、訴諸公堂的案例很多,此時除了遵守法律規定外還需要周全思量,這其中難免有無奈和妥協,甚至痛苦。
對于那些財力雄厚的家庭來說,可以通過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籌劃家庭財產、信托資產、分配遺產等各種方式組合對沖,保障家族財產的傳承。但對于普通家庭(有房產、車輛及有限的存款)來說,可能沒有豐厚的財產可供籌劃,也無法支付高昂的第三方財富管理費用。那么一旦發生意外事件,普通家庭應該怎么辦?
一、立遺囑
D某應該立有遺囑,將大部分財產都留給孩子,包括給孩子做信托。網上說她曾經問過父母是否需要遺產,其父母說不要;Y某也說,因為前岳父容易被騙去炒股投資,所以不能給他們太多錢。這樣來看,D某其實已經做好了遺產規劃,但她忽視了兩個問題:一是在孩子未成年時,留給孩子的遺產可由監護人代管,因此監護人可以為孩子好的名義自由使用孩子名下的資產。二是中青年子女在遇到意外時,一定要給父母留一部分遺產。這樣既可以保護自己的孩子未來有一個可依靠的外家,也可以避免自己的父母與配偶未來發生遺產繼承糾紛,防范配偶未來再婚、再生育子女對自己孩子財產的影響。
(一)遺囑內容
一般而言,遺囑的內容包括:
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訂立遺囑的原因;
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
對財產及其他事物的處理意見;
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了六種遺囑形式及其要求: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由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設立,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三)注意事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普通家庭如何立遺囑、做財產分配
筆者長期從事涉房糾紛訴訟。對于在國內有多套房產的普通家庭,在孩子未成年時,中青年夫妻中的一方若遇到人身意外或者身患重疾,建議其在立遺囑時將遺產中98%的房產份額及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留給子女,此時配偶一般都不會反對;另外2%的房產份額則留給父母,斷絕配偶作為監護人出售房屋的可能,即便出售也必須經過遺囑人父母的同意。同時,遺囑中應約定好配偶在遺囑人去世后須支付給其父母的贍養費;一旦違約,遺囑人父母可以提起訴訟。
因為遺產中的房產不受“限購令”的限制,無論遺囑人名下有多少套房產,都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分配,且無需在生前辦理過戶。不過,這種方式只適合家庭財產主要為房產且數量有限的普通家庭。如果家庭財產中包含股權或其他更有價值的資產,就需要根據情況設立信托或者進行其他籌劃。
三、尋找合適的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和職責。
(一)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清理遺產是為了更加準確地確定遺產的范圍,包括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價值等情況。遺產管理人應準確掌握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并清點核實,進而編制遺產清單。這樣可以有效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便于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防止遺產散失。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在完成遺產清理和遺產清單制作后,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并方便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遺產管理人應盡義務妥善保管遺產,維護遺產的現狀。如果遺產中存在需要維修的財產且必須采取修繕措施來保證其價值的,應當以不改變標的物或權利的性質為限。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在正式分割遺產前,遺產管理人要在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時應當將被繼承人享有的債權納入遺產范圍。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僅有一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清點好的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有兩個及以上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應當按照遺囑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對遺產進行分割,將分割后的遺產移交給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如果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若被繼承人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其遺產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這是遺產管理人職責的兜底條款,前述條款中關于遺產管理人職責的未盡事宜可通過此條款予以包含。遺產管理人可以在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的許可下履行更多職責,如有對遺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或可與遺囑信托相銜接,抑或參與可能存在的繼承訴訟等。
除了《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管理人資質要求外,筆者還建議結合信任程度、年齡、身體情況、責任感、能力水平、機構規模等方面綜合考慮,尋找合適的遺產管理人。即使不指定遺產管理人,如果發生意外事件,也建議立刻找律師或專業機構咨詢和留存遺產處置材料,保障后續遺囑的順利執行。目前,遺產管理人制度已經實施兩年多,業內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相信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和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幫助普通家庭處理遺產問題。
郭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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