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糾紛類型多種多樣 律師給您支招維權
日期:2007-11-19
作者: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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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天津市供熱剛剛開始,廣大市民享受到了冬日里的溫暖。但記者從部分法院獲悉,一批在2006年至2007年度供熱期產生的供熱糾紛相繼訴至法院,而且有的案件已經作出判決。在這些案件里,有的市民是以室內溫度不達標而拒絕給付費用的,有的市民是以“未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為由拖欠費用的,此外還有其他一些情況。法律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供熱方和“用熱方”從法律上講,是一種合同關系。如果“用熱方”能舉證證明供熱方在履行合同中有違約行為,可以主張權利;如果無證據證明,則必須交納采暖費用,不得隨意拖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供熱單位與用熱戶間屬供熱合同關系。供熱合同的標的是特殊的商品,是指熱力的供應方供應熱力,使用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供熱合同在履行中時常會出現一些糾紛。天津市悟通律師事務所宋曉毅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糾紛的類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溫度不達標 要保留證據
供熱溫度不達標在法律上稱之為合同質量瑕疵。在實際訴訟中有的在認定供熱溫度不達標后,會判定用熱戶酌情減免供熱費。但在實際訴訟中供熱溫度不達標的證明又存在兩大方面問題:首先是如何證明供熱溫度持續不達標。其次要證明供熱溫度不達標不是因其他原因所造成。
針對此類問題,律師建議:溫度不達標之時,請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了解如何保留證據,以便維權。
無人居住應申請停止供熱
供熱合同的履行是需要向用熱戶的房屋供熱,但一些房屋雖然無人居住,但房主卻因種種原因未辦理停止供熱手續。被訴至法院后,這些房主通常不愿接受交納費用的結果。但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未辦理停止供熱手續,雙方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即使沒有人居住,用熱戶也需要交納供熱費。
針對此類問題,律師建議:如果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房主應到供熱部門辦理停止供熱手續。
供熱面積誤差 要仔細核實
宋曉毅說,他曾接觸過一個案件,房屋帶露臺和閣樓,在改造后供熱面積出現了變化,供熱面積超出房屋建筑面積若干平方米,雙方發生爭議。
針對此類問題,律師建議:簽訂供熱合同時要核實供熱面積,以避免因供熱面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