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29日,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別判處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也是全國首例對群發短信追究刑責的案件。(3月30日《新京報》)
首例非法群發短信案塵埃落定,肇事者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網友關注此案并予以積極回應,緣于法律終于向垃圾短信這一社會公害首開殺戒,頗具警示意義。
由于非法經營短信群發業務是近年新興的違法行為,在司法解釋中尚屬盲點,將非法經營短信群發業務的行為納入刑法視野,無疑是對現有法律的突破。通過此案的判罰,相關法律應當隨著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和信息傳播手段的進步而不斷完善,至少要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盡可能窮盡類似狀況,以減少司法歧義。
但目前,群發短信定罪在法律上還不明晰?!峨娦艞l例》和《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均未提到要追究非法群發短信的刑事責任,并且,此次4人獲刑是因為無證群發短信侵犯了電信增值業務的特許經營權,而非對群發短信行為本身的問罪。事實上,即便被訴者獲得了電信部門核發的經營資質,其“合法”的群發業務給手機用戶帶來的依然是信息污染。經營許可只是治理信息污染的“節流閥”,不能成為判定罪與非罪的依據。
非法群發短信不能再飛了,筆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從嚴監管:一是制定出臺短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經營者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包含廣告內容的短信息。即使是獲得經營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的合法短信經營者,其所發送短信的具體形式、內容、用戶信息保密措施、委托方信息核實措施、投訴受理程序等具體細節也要符合監管要求,否則,工商部門和電信部門可以予以行政處罰;其次,加強對短信群發器的管理,盡快將其納入國家規定的管制工具范圍,規范其無序流通和使用行為,斬掉短信群發的“翅膀”。 (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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