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董學明律師一直關注著本報有關“超速罰款后遺癥”的報道,他覺得,蘆先生的遭遇和北京的“朱保良百次違章”相似,假如那個電子眼一直運轉的話,都是同一地點,相同“違章”、無人告知、無人教育,面臨的都是巨額罰款和扣分。
他認為,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執法,不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要求,保證執法目的和處罰程序均具有正當性。公眾不反對交通管理部門的“電子眼執法”,問題在于電子警察只是執法的技術手段,執法的主體還是交通警察,不可本末倒置。“電子眼”只是解決了對違法行為的發現和固定證據問題,處于交通執法的“發現和認定事實”階段上。而交通執法過程還包含諸如告知違法者處罰事實和理由,聽取陳述、申辯甚至舉行聽證等重要程序,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無的。缺少這些程序,相應的行政處罰就會因為缺少程序合法性而無效。
從蘆先生的經歷看,執法機關只是“守株待兔”的實施處罰,其處罰決定不僅具有不可置疑性,因為違法者不知情而拖延了接受處罰時間,執法機關還采用累積處罰方式,對違法者自動生成新處罰,加重其違法后果。這不僅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明文規定,也違背了正當程序的要求。
和蘆先生一起參加這次訴訟的,還有省會的成先生和張先生。因為“超速違章”成先生和張先生分別在302省道、304省道藁城段被罰過款,他們已經交完罰款。但他們愿和蘆先生一起,就藁城交警執法的公正性、合法性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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