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辦此次案件的公職所律師介紹,2002年新會區某集體所有制公司(以下簡稱“新會公司”)因拖欠浙江省臺州市某摩托車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司”)330多萬元貨款,被“浙江公司”起訴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江門中院判決“新會公司”償還貨款。由于“新會公司”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一直得不到執行。
2003年11月,“浙江公司”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請,將案件移交至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異地執行,獲得批準。2007年1月,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以新會區政府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新會公司”企業轉制時所得的300多萬元資金為依據,裁定追加該資產管理公司為被執行人,并將資產管理公司屬下托管小組戶名下原屬托管企業所有的165萬元銀行存款執行扣劃。
新會區公職所律師與區政府資產管理公司人員多次到佛山參加兩級法院組織的聽證活動,據理力爭。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近日,高明區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新會區公職所和新會區政府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將已扣劃執行的165萬元存款退回給區政府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