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就《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公開征求民意。《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提出,食品生產企業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換貨只能銷毀,而且是無害化處理,銷毀過程必須環保。(5月24日《京華時報》)
盡管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源于美國、源于汽車,但嚴格來說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國已存在多年。2004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就提出“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銷毀、公布制度”,2007年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也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食品召回的地方性制度也不少。2002年北京就頒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了“食品公告追回”制度,上海、廣東等地都有食品召回的地方性規定。然而食品召回的現實卻讓人失望。例如,2007年達利園部分過期食品召回賣給養豬場后又“返銷”進了超市;2009年六部委聯合叫停“無抗奶”,而企業回應稱“不召回、不退貨、不下架”;三聚氰胺奶粉早就被查封卻又流回市場……
盡管“染色饅頭”、“大白兔”奶糖、三鹿奶粉召回了,但依然暴露出食品召回制度缺少威懾力,否則問題食品不會再三地出現。因此,除了不斷完善召回制度,還要落實召回制度,讓這一制度成為遏制問題食品的利器。然而審視我們的食品召回制度還有不少遺憾,一方面是《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還有待完善,另一方面食品召回沒有從部門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
盡管《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相比“舊規”有不少進步,但仍有不少缺點。比如,規定食品生產企業負責問題食品召回,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監督,但缺少公眾監督;再如,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對召回效果負責,其實監管部門更要對召回效果負責,否則就不能保證問題食品百分之百地召回。
更為重要的是,《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版關于問題食品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環節的規定著墨太少。如果對召回的問題食品處理、銷毀不徹底,很有可能繼續危害消費者健康,一種方式是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另一種方式是直接把召回的食品銷售到監管薄弱的偏遠地區。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問題食品事件不斷上演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九龍治水”,據報道有13個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今年出現的“瘦肉精”、“毒豆芽”等問題食品事件就出現過互踢皮球的現象。不妨把《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上升為由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條例》,甚至上升為全國人大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法》。只有這樣才能對13個食品監管部門起到制約作用,而現在的食品召回制度似乎只能對質檢部門起作用。(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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