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從公證實踐來看,該制度具有以下職能作用:一是普法引導,通過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強化當事人的風險意識和法制觀念,引導當事人依法開展民商事活動;二是預防糾紛,通過公證介入民商事活動,過濾法律風險、平衡利益關系,促進民商事活動的正常開展;三是監督保障,公證作為中立第三人能夠保證民商事活動的公平有序,制止違法行為、保障法律實施,為民商事交往提供保障;四是溝通媒介,公證書是國際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書,為跨國跨境交往提供信用保障,是建立互信關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公證制度的四項職能定位,使得公證制度在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中具有其他制度無法比擬的天然優勢。人們常說調解是糾紛解決的第一道防線,殊不知,公證職能作用的發揮遠在調解之前。在實踐中,公證一直以非訴訟法律制度的定位,與法院的訴訟活動、律師的辯護活動保持著天然的界限。閃光燈下、熒屏前、眾人的聚焦處鮮有公證的身影,他們活躍在一個個民商事活動的產生過程中,過濾法律風險,監督法律實施,維護公平公正,保障各方權益。一個民商事活動(經公證而)順利完成,一切都是那樣的順理成章,好像什么都沒有發生。實不知,潤物細無聲之中,公證的職能作用已悄然發揮,但卻無法被人們感知。這使得公證的作用往往被社會,甚至被公證當事人所忽視。因此,社會中除了部分與公證相關的行業,和辦理過公證的人員外,很少有人對公證行業有所了解。
目前,公證制度的職能作用還沒有被充分的重視和發揮,公證制度的默默無聞和被忽視,是公證職能作用的“隱性”導致的,更是公證制度的內在規律決定的。為此,建議充分運用公證制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體意見如下:
一、各級政府領導要學習、了解公證制度的職能作用和內在價值,充分重視公證工作,運用公證手段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二、各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公證協會要加大對公證制度的宣傳力度,將一般普法宣傳與公證典型人物、案例的宣傳相結合,讓社會公眾通過了解公證,熟悉公證,充分運用公證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三、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將法定公證引入民商事活動,通過公證法律手段對民商事活動進行適當干預,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推動形成和諧穩定的民商事流轉秩序,進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各公證機構、法學研究機構要加大對公證制度的研究力度,將公證制度與社會矛盾化解的內在聯系作為研究重點,為公證工作更好的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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