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核定征稅的律師行 收入超300萬部分按8%計稅
日期:2007-12-26
作者: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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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為扶持律師行業的發展,日前發文稱,對律師事務所不能如實核算(符合吉地稅發[2005]121號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含年經營收入超過300萬元的律師事務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稅的律師事務所,仍執行吉地稅發[2005]121號文件規定,確定征收率,按照超額累進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對年經營收入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8%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另外,文件還要求律師事務所應按照財務會計法規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收支憑證進行記帳和會計核算,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