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法院發現被告委托代理人劉一(化名)的出庭身份是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其授權委托書及出庭公函均蓋有某律師事務所印章,但其律師執業證于1994年5月13日由四川省司法廳核發,最后一次注冊時間是2000年,有效期至2001年4月,屬無效證件。而據其陳述,他以前曾在某律師事務所執業,而現在的執業機構是某法律服務所。
合議庭經審查后認為,劉一持無效律師執業證同時在兩個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行為,不符合《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第2條“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執業的有效證件,律師執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領取律師執業證。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第12條“律師執業證每年度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無效”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2條“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之規定。為規范法律服務行業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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