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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河南登封4000畝林地被毀 律師指政府部門瀆職

    日期:2007-04-09     作者:今日安報    閱讀:4,788次
核心提示

30多年前,為防風固沙、綠化和保護城區,登封市萬人會戰,造出了一片4000畝的林地。但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這塊林地被非法采沙逐漸蠶食,如今只見星星點點的樹木而不見森林,坑坑洼洼的沙場隨處可見。

為了保護林地,當地5個村的村委會和13個村民小組共18個原告,打了一場歷時8年的集體訴訟官司,雖然最終勝訴,重新取得了林場的所有權,但是原先茂密的森林卻一去不復返。拿著一紙勝訴的判決書,村民們欲哭無淚。那么,心痛之余,人們不禁要問:誰該為數千畝的被毀林場埋單?

那段激情燃燒的歲月 萬人會戰造林4000多畝

“那時候林場內野兔出沒,鳥語花香,果樹滿山,畜禽成群。我們經常去林子里打野兔,有時一上午就能打到好幾只,外村人都很羨慕我們。”4月6日,站在橫穿登封市城關林場鄭少高速公路的一段引路上,68歲的張占清老人指著坑坑洼洼的滿目沙丘說。

張占清家住登封市蘋果園居委會一組,1974年到1979年任登封市原城關林場第一任場長,如今退休在家。回憶起當年植樹造林時的情景,老人抑制不住內心的激動。

老人說,1973年為防風固沙,經原登封市城關公社(現分為少林街道辦事處和嵩陽街道辦事處)黨委研究決定,由當時所轄的原城關、王莊、耿莊、北旨村、菜元等5村13組(下簡稱5村13組)兌出荒地和部分耕地4000多畝成立林場,所得收益由城關公社和5村13組按照三比七的比例分成,所有權歸5村13組不變。

從1973年春開始,來自5村13組的群眾和城關鎮各機關、學校學生上萬人連續數日奮戰在荒丘上。他們自備工具,用鎬頭、鐵鍬挖出了一個個樹坑,林業局調來了樹苗,再由專業人員把樹苗精心放置好,埋上土,澆上水。經過一個春天的會戰,林場已經初具規模,然后5村13組再按照所兌土地多少抽調專人管護組成林場。

耿莊一組的朱海濱回憶說:“當時我還是個孩子,為了省勁還用炸藥炸樹坑,受過大人們的批評。”

點點新綠、面面紅旗給原來荒崗沙丘帶來了盎然生機。

“那時候是按照一人3個樹坑的任務分解到每個小隊(現在成為小組),活雖然很累,但大家在一起干活從沒覺得苦。很多人手上都裂了口子還是不愿意歇歇,干活間隙還有人唱起了小曲。”提起那段激情燃燒的歲月,北旨村5組年過7旬的李松森老人激動不已。

由于植樹表現突出,張占清被原登封縣城關公社任命為林場第一任場長。張占清說,當時林場有37個人,不發工資,只記公分;在林場成立的前兩年,他們37個人的主要任務仍是植樹造林,第三年開始,植樹的任務徹底完成,后來他們的任務轉為管護。據第一任林場會計申保祿和司務長與張占清共同回憶,當時總共植有核桃樹5.1萬棵、蘋果樹9000棵、桃樹3000棵、梨樹1000棵,此外還有刺槐、柏樹。

茂密的森林在阻擋風沙、調節氣候的同時,也給當地人帶來了無限的樂趣。

作為當時登封縣城關公社黨委書記的劉發營也見證了這一切。據他回憶,當時建林場完全是為了保護登封縣城和已經綠化的成果,總的原則是,林場建好后,領導權歸公社,管理權歸林場,所有權歸5個大隊(即5村13組)。

那個滿目瘡痍的林場 8年訴訟討回林場所有權

隨著時間的推移,林場的面貌也在慢慢發生著變化。根據當地群眾的介紹及登封市和鄭州市兩級法院查明的事實,1984年8月25日,原登封縣城關鎮政府將4000多畝林地承包給當地人孫森經營。孫森出任林場場長,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15年。1999年8月合同到期時,孫森又續簽了10年的合同。雙方約定,孫森每年向城關鎮交納1萬元錢,如果林場賣沙,每年交納兩萬元。

再次拿到承包權后,孫森又把部分林地分包給當地的村民焦石夫、張金煥、孫占、孫茍、張有森、陳海松和公路段,公然建采沙場。

據知情人介紹,第一次發包時,林場表示了默認。到了1975年和1978年,村民分別要回40畝和24畝地。“村民真正討要這塊林地是從1994年開始的。”當地村民講。

據介紹,就在孫森第一輪承包還沒結束時,5村13組的村民發現了毀林挖沙的跡象,就要求孫森提前中止合同,之后村民多次上訪要求返還土地。到了1999年8月,當時的登封市城關鎮政府面臨一分為二的局面,即將改成少林辦事處和嵩陽辦事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原城關鎮政府在5村13組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將林場續包給孫森,期限為10年。

2000年8月和2001年8月,登封市政府作專題討論,明確要求解決林場違法發包及歸屬交權問題。

從2000年到2005年,經過幾場行政官司最終法院確定了林場權屬歸5村3組。之后再經過登封市和鄭州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孫森承包林場合同無效。

就這樣,前前后經過8年的訴訟,村民最終勝訴。

在村民的帶領下,記者前不久來到了林場舊址,這里到處是沙坑,最深處有幾十米。有的沙坑連成片,要不是村民介紹根本看不出這里曾是林場。記者看到,大車小車不停從自己的土地上拉走沙子,剩下的是傷痕累累的溝壑在荒丘上縱橫蜿蜒。

“那時候這周圍都是林場,林子密得很……”張占清站在高處看到這些場景,忍不住老淚縱橫。

質疑:職能部門處罰隔靴搔癢

后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和國道征地,原有林場的4000多畝只剩1244畝。“修路征走的全是沙坑地,要不是承包人挖沙,修路絕不會征用林地。”

林場上多處被毀林挖沙,引起了當地國土資源和林業部門的高度重視。

登封市林業局2005年8月10日對該林場毀林挖沙情況的調查報告說:從林場第一次承包后期,由于政策導向和經濟過熱等現象等影響,在林場發生了一系列毀林挖沙事件,部分土地被用來開辦沙場及經營性建筑。

在提到沙場現狀時,該調查報告還顯示:2005年7月25日至7月28日,登封市林業局派工程師郭庚仁、李宗岳,在承包人孫森、原林場場長張占清及登封市林業派出所的配合下,利用最先進的GPS衛星定位技術,對林場實地進行了勘測,結論為,現存沙坑面積361.4畝,非法建筑物占地面積208畝,兩項相加近600畝。

這些好端端的林子有人就忍心下手?

“他們都是先在樹上潑油點燃,過一段時間再開挖。”當地村民告訴記者。當地村民還拿出當時找電視臺錄下的林子被燒畫面,看后令人心痛。

4月6日記者來到登封市林業局采訪,一名負責人說,林場毀林挖沙事件在登封影響很大,為此,國家林業局、鄭州市林業局和登封市政府都作了批示,在當時的調查報告上都有顯示。

“原本上千畝林地變為一個個沙坑是現實,既然作過處罰,為何還是難以保護林場?”

對于記者的提問,這名負責人也沒有作出過多解釋。

事實上,登封市當地對毀林挖沙的行為并不是視而不見。2001年8月24日,登封市第四十一次辦公會議決定:“建設、林業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徹底制止毀林挖沙行為。”

在登封市林業局這份調查報告中,還提及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顯示從2000年到2005年4月,共有5次對毀林挖沙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當事人也受到了1萬多元和14.64萬元不等的處罰以及沒收采沙設備等。

“這些處罰沒有起到保護林地的作用,其職能部門的行為讓人生疑。”一知情人說。

問責:誰該為失去的林場埋單?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任成宇對此發表了看法。他說,解決村民損失問題、確定侵權行為人的前提是,首先要確定對集體財產具有處分權的權利主體是誰?處分權是物權的核心權利,如果是沒有處分權的人處分了無權處分的財產,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土地、林地在內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分為鄉鎮集體所有和村組集體所有兩種形式。鄉鎮集體所有的財產,村組無權予以處分;村組所有的財產,鄉鎮集體組織無權予以處分。

根據記者報道的情況和法院的確認可知,被毀林地的所有權歸屬村組,那么鄉鎮政府顯然是無權將林地對外發包、處分,其構成了對村組集體的侵權。作為承包林地的承包人,在承包前,應當取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在未取得同意的前提下,毀壞林地、采沙,顯然也構成對村組的侵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鄉鎮政府因機構改革已經被登封市政府取消變更為辦事處,而辦事處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主體,因此,侵權責任應由登封市政府承擔。

那么,登封市相關職能部門有無責任?

承包人砍伐林木的行為,如果事前沒有得到林業部門的批準,就涉嫌盜伐林木的犯罪;承包人砍伐林木后取沙,應當經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事前批準,沒有事前批準,是一種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任成宇還說,林業部門多次下發處罰通知,卻長期不予執行,是一種行政不作為行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承包人破壞環境的行為未予依法制止,也是一種行政不作為行為。沙子也是一種礦產資源,土地部門面對承包人嚴重挖沙的不法行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完全系這些行政主管部門的不作為所致。這種行政不作為導致國家行政管理權力處于虛置狀態,喪失了其存在的價值。因此,應當追究這些部門包括部門領導的瀆職責任。

省高級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法學博士田凱認為,這是一些行政部門行政不作為造成的,有關工作人員是在以罰代管,情況嚴重的話,這些人就構成了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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