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弱勢人員伸出援助之手
日期: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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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雙方當事人生存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上海市胡禮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禮君
【案情簡介】
1998年,唐某與案外人戚某(戚某與其妻葉某自1991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于2009年3月死亡)相識同居,戚帶有一弱智且患有多種疾病的女兒。 2000年兩人在戚某兄弟的介紹及幫助下租賃了福佑路某商鋪,并以戚某的名義申請營業執照、與上海金指數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承租合同,并向戚的兄弟借款經營小商品批發。
2006年8月,為給戚某之女治病,唐某與戚某共支付醫療費20余萬元,其中7萬元系兩人向小商品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所借,該借款直至2008年底才陸續還清。
2006年11月18日,以戚某名義一次性付款人民幣217269元購買下了系爭商鋪20年的承租權,其中的8萬元系向戚某之兄弟所借、 10萬元是以戚某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009年3月11日,戚某突然死亡,唐某將原本用來進貨的59200元款項交給戚某的兄弟為戚某購買墓地及辦理喪事,其妻葉某未承擔分文喪葬費用。
2009年3月17日,葉某向戚之兄出具 《委托書》一份,同意由唐某向其支付10萬元現金并承擔系爭商鋪所涉及的全部債務后,系爭商鋪租賃權歸唐某所有,并委托戚之兄辦理該事宜。
2009年6月,葉某與戚之女以唐某為被告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系爭商鋪及倉庫內的全部商品歸其所有。
2009年7月,葉某與戚之女委托律師向金指數公司發送 《要求變更租賃戶名律師函》一份,要求金指數公司根據其與戚某生前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之規定將系爭商鋪及倉庫的租賃戶名變更至葉某名下。
2009年9月,葉某與戚之女以金指數公司、唐某為被告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令金指數公司將系爭商鋪轉由葉某使用、判令唐某交付系爭商鋪及倉庫使用費3萬元并遷讓系爭商鋪和倉庫。
【承辦過程】
胡禮君律師力主以調解的方式終結本案,而調解的最好方案是金指數公司與葉某母女都同意系爭商鋪由唐某繼續租賃,唐某向葉某母女支付不少于10萬元的補償款,唐某與戚某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由唐某承擔。為爭取這一結果,胡禮君律師近十次與金指數公司及葉某母女的代理律師所在的事務所主任、承辦法官進行溝通。經多方溝通,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最終達成以下協議調解結案:
1.系爭商鋪承租方由戚某變更為唐某;
2.唐某應付給戚之女、葉某商鋪租賃補償費人民幣15萬元,該款于調解書簽發之日支付 5萬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5萬元,余款5萬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3.金指數公司在唐某未付清上述錢款前,不得同意唐某對系爭商鋪進行轉租、轉讓、交換等承租權變更的行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系爭商鋪相關的租賃、經營等所產生的債務,由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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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閃光之處在于:承辦律師的個人奉獻。根據案情介紹,在唐某和戚某共支付葉某與戚某之女醫療費20余萬元及唐某獨自承擔戚某購買墓地及辦理喪事的費用59200元之后,再要求唐某承擔系爭商鋪20年承租權 (該商鋪承租權系唐某與戚某共同出資購買)的相關租賃、經營等產生的債務,與此同時還要求唐某給予戚某和葉某之女及葉某商鋪租賃補償費150000元,對于唐某來說,顯然費用過高、負擔過重。在陷入僵局的情況下,承辦律師不僅免去唐某所交的4000元律師費,而且又贈與唐某6000元,從而促使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化解了一起社會矛盾,顯然沒有承辦律師犧牲個人利益的行為,本案的調解難以成功。承辦律師的行為值得贊賞,充分體現了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此外,律師承辦本案時,全面分析案情,預判案件走向,把握案情發展的認真負責態度亦是可圈可點,值得學習。
(點評人:徐瑤棋 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主任)
一起勞動爭議信訪案的訴外和解
上海諾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那仁朝克圖 李浩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17日,陳某稱受上海市律師協會推薦來到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據陳某說, 1993年因其舉報他人而受到單位行政處分,從而被迫和單位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后對勞動合同及處分先后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之后一直信訪至今。中心認為,陳某提供的材料必須調查才能提供進一步法律服務,并指派那仁、李浩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辦過程】
律師到徐匯區人民法院調閱當年審判卷宗,申請復印當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判決書及相關證據;并到公安局調查當年參加協調會(關于陳某受處分如何解決的會議)的人員戶籍信息;到虹口區調查,原商業二局主任科員提供了一份當年調查報告;根據陳某提供名字,查找到其原單位的兩名同事了解情況;律師陪同陳某及丈夫到上海市糧食局聯系到原商業二局黨委秘書莊某,后莊將回憶整理成情況說明并傳真給律師;律師到上海食品 (集團)公司離退休服務中心調查原單位職工陳某、夏某等現住址等聯系方式;之后取得陳某、夏某提供的證言一份。
律師依據已經取得的證人證言,2007年9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 (94)滬中民終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提出再審申請, 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 (2007)滬二中法信訪第11925號文件形式予以退回。
2008年初,我所和上海錦江實業有限公司多次交涉,該公司初步同意在政府或者司法部門主持下,一次性解決陳某的退休問題。
2008年3月份,上海市徐匯區法院數次組織雙方協商,上海錦江實業有限公司提出幫助陳某辦理退休手續,使其達到退休年齡時能拿到正常退休工資。最初陳某同意該方案,但之后陳某對退休金標準問題提出異議,表示不愿接受。
2008年5月到12月期間,律師多次走訪上海市徐匯區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錦江實業有限公司強調當事人的困難,強調法律瓶頸但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
2009年5月5日,在律師的努力下,多方最終達成協議:陳某服判息訟,錦江公司及街道一起為陳某辦理退休手續,另錦江公司支付陳某幫困費10萬元。該協議經雙方及見證方我所律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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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系訴訟程序基本終結后而引發的判決執行性質的案件,此案代理律師從案件實際出發、從受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出發,在辦案過程中不但體現了律師的扎實法律基礎,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律師在整個社會安定、和諧中的重大社會責任感。首先,代理律師從案件事實著手,走訪多處、多人詳細了解案件之細枝末節,盡可能還本來面目于眾,窮盡法律途徑維護受援人的權益,代理律師的該行為體現了一種所接 “案件無小事”的精神;其次,代理律師不僅在法律層面上給受援人提供了詳盡、細心的法律服務,更在法律之外,為雙方訴訟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和解的平臺,結合各方的力量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得以解決,真正做到了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該案件的最終解決體現了代理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點評人:胡枝東 上海市聯誠律師事務所主任)
未成年人的維權風波
上海長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袁蓓珺
【案情簡介】
受援人胡某為年僅16歲的女孩,母親在外勞務輸出,胡和父親依靠父親微薄的養老金生活。 2007年9月21日下午,受援人放學回家在家門口的弄堂處遇到了被告金某。被告對胡某言語相譏,雙方隧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拗住胡某的手并將其推倒在地。胡某當即左手肘部疼痛難忍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法醫鑒定為左肱骨骨折構成輕傷。
【承辦過程】
2008年1月24日,律師會見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求,并為受援人起草了 《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狀》。
法院立案庭將該案的案卷調閱后,認為該案證據不足,準備不予刑事自訴立案。
律師再次聯系公安機關承辦人員,要求其就案發時的情況調查補充證據,事后,律師多次到受援人及被告人居住所在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皆因無法獲取有利的相關證據。該案仍被法院告之不予刑事自訴立案。
2008年12月,律師再次會見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了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訴的情況。受援人遠在國外勞務輸出的母親也千里迢迢的趕到律師處,告訴律師:
受援人小時候外公送給其一架鋼琴,受援人并不喜歡,所以未曾用心練習。母親勞務輸出后,原告非常想念媽媽,希望能在媽媽回來的時候彈一首好聽的曲子給媽媽聽。正因為經常的練琴聲與窗對窗的鄰居被告人產生了矛盾。被告經常譏笑受援人及其家人經濟條件這么困難還彈鋼琴,雙方曾為此多次發生口角。現在,卻因為手部的傷痛再也無法彈出完整的曲調。
2009年1月,律師與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溝通后,擬寫訴狀,向被告人提出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訴訟,并代受援人擬寫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
2009年3月,受援人傷殘等級鑒定構成十級。代理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是:
1.被告人的行為致使原告構成輕傷以及十級的傷殘損害后果;
2.被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與未成年人發生爭吵,進而將原告推倒致傷,其行為有違基本常理,過錯顯而易見;
3.原告所提的賠償費用構成均屬實際發生,且于法有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并給原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帶來了不良的影響,理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在第一次調解審理時,受援人根據傷殘十級,提出了相應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被告則稱受援人先罵人,自己并無過錯,且已支付了原告7000元的醫藥費,不原意再作任何賠償。
事后,律師積極為雙方進行了庭外和解。 2009年8月20日,第二次開庭,在承辦法官、雙方代理律師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同意接受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人民幣50000元,扣除被告先期預支的7000元,實際給付原告人民幣43000元。庭審結束的兩周后,被告將43000元現金交付至法院,雙方當場履行完畢。至此,承辦律師的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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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承辦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律師作為法律職業群體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方面的重要作用,也體現了黃浦區法援中心在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中的不可或缺作用: (1)在受援人左肱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害的情勢下,承辦律師采刑事自訴并附帶民事訴訟為當事人維權,思路清晰; (2)當法院以 “證據不足”不予刑事自訴立案時,承辦律師及時轉換思路,進行民事侵權訴訟方式得當。因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之證據要求與民事侵權性質有一定差異,讓受援人在現實情勢下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系本案最終目標; (3)本案并不復雜,但時間跨度長、案件一波三折,最為稱道的就是承辦律師及黃浦區法援中心工作人員敬業的工作態度,熱忱的工作方式;這種為弱勢群體積極維權、追求公平正義的精神彌足珍貴,此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力量之一。
(點評人:陳德武 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榮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
2010年3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暨平安家庭創建協調組授予黃浦區司法局 “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該區成立 “女律師婦女法律咨詢服務團”,發揮 “區法律援助婦聯分中心”服務職能,組織律師與全區120個居委會法律援助聯絡點結對,定期做好社區婦女法律咨詢,對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和兒童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在區婦聯建立 “涉婦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及時化解涉婦糾紛。組織社會各界幫教力量到女子監獄和女勞教所開展區屬女勞犯結對幫教活動, 2009年在全市首開先河,率先與上海市少年犯管教所結對共建,推行人民調解走進少年犯 “大墻幫教”的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