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應當修改租賃規定嚴禁房東趕走房客
日期:2010-02-01
作者:韓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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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目前有大量的租房客,相對房東,房客總處于弱勢地位,許多投資者為了炒賣房產,無視承租人的權利,隨意解除租賃合同,導致承租人的居住權無法得到保證。市政協委員、上海里格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安翊青為強烈呼吁政府從制度上管理,讓房東不能隨意與房客解約。
與發達國家比較,中國現有的房屋租賃制度存在不足之處,對承租人居住權的保障不夠。安翊青委員介紹,解決有住房需求但無購房能力或意愿人群的住房問題,可以作為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制度的有益補充,建議上海先行先試,借鑒發達國家相關制度,由市人大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目前房屋租賃市場實際情況,調整個別關于房屋租賃的法規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加強對房屋承租人的保護,促進房屋租賃關系的穩定性。
安翊青委員建議,通過制度手段,確保房屋租賃關系的穩定性。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續訂問題,不宜完全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自治,而是應通過法規對出租人拒絕續訂租賃合同的事由進行限制,從而使承租人可以穩定地租賃房屋,居住權得到穩定的保障。出租人不能通過以不合理的幅度提高租金等方式實際上“趕走”承租人;修改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