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翊青對比了中國和日本相關法律。日本的《借地借家法》(調整土地房屋租賃關系的法律)規定:房屋出租人不續訂合同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暗覈摹逗贤ā贰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等卻規定,若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必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出租人不續簽合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蔽覈F有的房屋租賃制度對承租人居住權的保障不夠,如許多投資者為了炒賣房產,無視承租人的權利,隨意解除租賃合同,導致承租人的居住權無法得到保障。
對此,安翊青建議,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續訂問題,應通過法規對出租人拒絕續訂租賃合同的事由進行限制,使承租人可以穩定地租賃房屋。規定如果承租人沒有過錯,并且存在無其他住處、或懷孕、患病需要在當地治療等情形的,出租人必須同意續訂租賃合同;出租人不能通過以不合理的幅度提高租金的方式,實際上“趕走”承租人;修改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承租人提前退租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
當然,在保障承租人穩定地續租房屋的基礎上,應允許出租人在續訂合同時合理地提高房價,以保證出租人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定期公布由專業機構評估的各個地區的房屋租賃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