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諸多規定進行了細化: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代理人就可以提出會見要求,而辦案機關應該在48小時內開具《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時間和次數的限制,會見不被監聽,有關機關一般不派員在場;律師可對拒絕安排會見或者在會見中設置障礙的行為,向上級機關投訴,后者應在48小時內作出答復等。
同時,對于律師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誘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或隱瞞事實;收取當事人“疏通費”和“關系費”,利用網絡、媒體及社會輿論干擾司法活動等行為,將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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