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還是先拆遷
“如果《拆遷條例》趁著《物權法》在2008年10月1日生效前就予以修訂,或許后面的流血代價就減少了。”張黔林昨天看到國務院正準備修改《拆遷條例》的消息后對CBN記者感嘆道。
他覺得修改有些姍姍來遲,但準備修改就是一種進步。
張黔林認為,修訂后的《拆遷條例》最關鍵的是應該明確何謂公共利益。
記者注意到,《物權法》對征收的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拆遷條例》卻只字未提何種房產 http://house.hexun.com/、處于何種目的可以強制拆遷。
張黔林認為,如果確定出于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服從是可以容忍的,但現在卻頻頻發生因為商業利益而導致強拆,被拆遷民眾又救濟無門。
此外,拆遷人獲得拆遷許可證之后,就可以從政府部門獲得拆遷裁決,這就為強行拆遷大開方便之門。雖然《拆遷條例》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同時又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也就是說,即使官司勝了,房屋也早就強拆完了。
北大此次參與“上書”的五位學者也認為,補償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征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廢止還是大修
據全國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副主任袁裕來介紹,在實務中,獲得拆遷許可的條件之一就是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給拆遷人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但問題在于,那些被拆遷的房屋,業主們都還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還有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對此,袁裕來質疑到,如果業主們仍然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門又哪來的權力向拆遷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這豈不是典型的“一地二嫁”?
北大五位學者亦認為,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而《拆遷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
在袁裕來看來,如果非要強拆,就必須分兩步走:一是國土資源部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核發拆遷許可證。但這樣一來,既影響效率,又自相矛盾。
綜合這些問題,袁裕來認為《拆遷條例》應該廢除。國務院需要制訂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例》,因為依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對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地上物的補償等作出科學的規定。
“如果是商業利益,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參與進來,臺灣地區就是讓業主們自己改造,符合規定條件后,轉讓給開發商,收益由業主們自己取得。”袁裕來希望朝這樣的方向進行改革。不過他也在憂慮,這樣地方財政可能會受到影響,阻力應該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