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頒布新規 捐資助學不得與招生掛鉤
日期: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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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市教育局獲悉,市政府于昨日頒布實施《海口市中小學捐資助學管理暫行規定》(下面簡稱《暫行規定》),進一步動員社會力量支持教育事業,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變單一依靠政府辦教育的狀況。捐資助學款主要用于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扶助薄弱學校建設、支持農村教育發展和資助我市貧困學子完成學業。
據市教育局局長吳建東介紹,目前我市關于捐資助學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的辦法或規定。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多個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借鑒其他省市的成功經驗,制訂出《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本規定適用本市各中小學校(含公辦、民辦中小學校;中職、中專、中技學校以及公辦、私立幼兒園)接受境內、境外公民、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捐資助學以及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捐資助學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不得與招生、入學和考試成績掛鉤,堅決杜絕以錢買分,以錢買學籍,以錢選擇公辦學校的行為。除捐贈者指定資金使用范圍和用途外,捐資助學資金由資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調配,合理使用。捐資助學款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學校建設、支持農村教育發展和扶助貧困學生,不得用于發放教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等,不得抵減教育財政預算內撥款。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的款(物)由資金管理委員會委托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
《暫行規定》強調,凡捐資助學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購置的,一律按市政府的規定實行招投標管理;捐資助學資金使用情況要接受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各級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審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捐助資金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捐資助學資金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捐資助學財產。